【案例介绍】一位老人退休后去某公司就业,上班途中不慎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要求认定是工伤。日前从市中院获悉,法院判决驳回老人诉求。
胡某2009年退休,去年8月去一家物业公司上班。次月,双方签订《劳动协议书》,约定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
2013年12月16日6时左右,胡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事后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被公司拒绝。
2014年5月,胡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当日,仲裁委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胡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辩称,胡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其在公司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
法院查明:胡某系城中村改造参保人员,已于2009年12月退休,2010年1月开始领取退休金。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入职物业公司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在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养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胡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应确定为劳务关系。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提起上诉。胡某认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协议书而非劳务协议书。我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并没有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规定。
请求确认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退休人员不具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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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胡某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之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是因为其与公司的聘用关系有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民事雇佣关系。
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胡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身体健康状况和劳动技能等方面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增加,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
另外,从社会保险关系看,社保机构也不可能接受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
我国劳动法规虽不禁止退休人员再就业,但从主体身份而言,该类再就业人员已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退休员工从原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有权继续向其他企业提供有偿劳动,但已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
其与所服务公司之间成立的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民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退休人员若再参加工作,并因工作而受伤,就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又见! 劳动者突发疾病11天后去世, 人社局不认工伤, 法院又认!邵阳律师文湘桂 13807394353(微信同号)劳动法行天下编者按: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超过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能不能认定工伤?人社局基本上会说不能,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明明白白的。但是,还是有个别法院对此进行突破,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行终17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就诊后医院连续抢救虽超
一、建筑施工中受伤,哪4种情形不属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自然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得认定为工伤;2、醉酒导致伤亡的。职工因醉酒而伤亡,也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种人身伤害是行为人自己的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4、毕业生提前就业受伤,无主体资格不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
假期返家团聚途中发生车祸是不是属于工伤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2009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2012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2年3月
应该积极到法院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在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如果单位主张是劳务关系的,首先由职工来证明与单位间属于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所以当事人应该向法庭及时提交能证明属于劳动关系的证据,同时针对单位的证据来
一、农民工工伤怎么确认劳务关系农民的如果是劳务关系,就不存在工伤行为。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二、认定为工伤的几个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会选择雇佣一些已达退休年龄的员工,从事保安、保洁、停车场管理、巡查、门卫、值夜班等劳动强度较低的工作岗位,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对退休人员进行返聘的,如学校返聘退休教职工继续从事教学等。此时,双方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会不会被认定劳动关系? 一、认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很大。用人单位聘请已达退休年龄员工的,双方之间有可能形成劳动关系,也有可能形成劳务
两年前,新疆乌鲁木齐市民张某给朋友李某借了10万元,却没留下欠条,如今这笔钱成了糊涂账。6月24日,张某告李某案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份意外的证据帮张某获得胜诉。 2014年7月,张某接到好友李某的求助称需要借10万元钱建房,并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张某将现金37000元交给李东,随后又转账63000元,并没有要对方出具借条,只留下转账63000元的银行凭单。 当年10月,李某
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导致的人身伤害是否算工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看是否由本人来负车祸事故的主要责任,主要责任的具体分析如下,1、若员工是被撞的受害方,在没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则的前提下,无论其走路或者开车去上班,都是非主要责任,能够认定为工伤等等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1、66岁老人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算工伤。因为老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工伤处理,可以作民事赔偿。可以把老板作为第二被告,要求获得赔偿。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下班时因个人原因摔倒的,一般不属于工伤;但具有在用人单位内因完成收尾性工作而摔倒等情形的,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去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
1、劳动者在上班期间被打伤,如果符合在单位的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情形的,属于工伤。2、但如果受伤的原因与工作没有关联的,则不属于工伤。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年龄超过60岁,上班途中车祸不算工伤。 年满60岁的人,应当退休或者早已退休,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无论是否工作原因受伤,均不能认定为工伤。 年龄超过60岁的人,用工单位聘用的,是劳务关系,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按《侵权责任法》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赔偿。上班途中车祸,
你好,可以根据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上看到事故发生地点以及时间,推定是在上下班途中。故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上班途中出车祸的,不一定能认定工伤。如果不是由于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造成车祸的,则上班途中出车祸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车祸是由于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
吴某系无棣县某单位职工未按单位规定的时间下班,而是提前离岗回家,结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吴某系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因工死亡,遂作出认定为工伤(亡)的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服起诉,认为吴某擅自离岗,不属正常工作的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之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提前下班,只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其行为
最高法:办理退休手续争议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夏某芝,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国,男,汉族,系夏某芝丈夫。 再审申请人夏某芝因起诉唐山华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原唐山市棉纺织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5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夏某芝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原系国企唐
1、是不能算作工伤的。2、工作时间请假外出的行为并非企业工作安排,是因私事外出。休息时间请假外出,已经得到企业生产负责人的同意,表明仅是暂时的请假中断工作,并非请假下班。具体请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
如果有人欠钱到期不还,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向他发出支付令,令他还钱。 申请支付令在诉讼上叫督促程序,适用于金钱债务和有价证券债务,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明确,债权人有比较充分的证据,如有欠条、借据等。并且,一方是单纯地享有权利,另一方是单纯地负有义务,双方不是互相有债权债务。此外,欠债人应在国内居住,住所明确,以便支付令能够直接送达。符合这些条件,债权人就可以写出申请书,附上证据,向法院请求发出
在外工作的人在社保交满15年以后,等到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标准是按照外地的标准的。国家已经出台了这项法律规定,只要跨省参保的人员,交费累计期限满十年,只需要在外地办理有关领取的手续,就可以按照外地的养老金标准得到养老金了。1、外地户口,十五年交满以后就可以转移到户口所在地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工资了。2、如果是在一个地方连续缴满十五年养老保险的,退休金就按这个地方的待遇标准领取。3、如果是在几个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