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前十月新收案2912件,其中出差办理的案件117件,占总案件数的4%,花费执行费用60余万元。
通过出差执毕案件9件,其他案件均未能执行完毕,异地查封车辆97车次,扣押车辆零次。异地查封房产16件,评估拍卖房产零次。
以上数据结合异地办案法官反馈的情况,执行局认为异地执行存在以下弊端:
一、执行成本高企。异地执行需要法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办案,必然需要花费额外办案费用,按照每个案件外出执行两名执行法官计算,每天需要支出住宿费600-800元、差旅补助360元,这样算下来,每天净支出在1000元左右。
出差办案往返的交通费用因路途远近和交通工具不同而有所不同,门头沟法院外出执行两人的平均交通费单程在1500元左右。
结合以上数据计算,一个需要外出异地办案三天的案件,执行费用约在6000元。按照我们目前的执行工作规范,如果一个财产案件不能在北京找到财产并执行完毕,就应当穷尽其他调查手段,如果被执行人是外地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就需要到外地或者财产所在地进行调查或者执行。
这种执行程序要求是不分执行标的大小的,即使是一件给付25元案件受理费的执行案件,如果没有执行到财产,也应该完成全部的财产调查工作才能结案,这相对于动乱花费数千元执行费用来说,执行成本得不偿失。
二、外出执行法官的人身安全缺乏保障。法官异地执行,外出执行办案,对于法官来说缺乏应有的安全保障。在法院所在地执行,遇见或者预见到危险,都可以向法院本部请求支援,法院法警会及时到场维护司法秩序,保障法官人身安全。
外出异地执行,即使我们预见到可能会有危险,通常从成本角度考虑,也不会带法警随行,这无形当中就增加了对法官人身安全的威胁,真的遇见危险,也来不及从当地法院获得协助。
异地执行的危险是众所周知的,也经常在网络或相关媒体上看到关于异地执行危险情况的一些报道,包括执行法官在异地执行的时候被围困等等情况。
这种危险通常来自于当事人,有时候也会来自地方保护。
三、陌生环境执行导致执行效率低下。异地执行不但费钱还费事。一件案件到异地完成四查加上往返路途时间,通常需要三天时间。
一件普通的财产类案件,执行法官在法院所在地执行,因为对当地环境熟悉,执行的时候能够迅速的找到相关的协助部门,能够准确的找到相关的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家庭情况。
在异地执行的时候,法官对执行地社会及地域环境都不熟悉,为了找到某协助单位,需要做许多额外的工作,这大大的降低了执行效率,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比如同样是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在不同的地方,协助机关是不一样的,有的地方域由住建委负责协助,有地地方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协助,还有的地方由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协助,法官在异地执行的时候,为了调查清楚某一财产情况,有时需要多跑很多冤枉路才能到到预期的结果。
每个地方的协助执行部门对于协助执行事项的要求都有一些不同的规定,不一定就是全国统一的标准,这些不同的规定给异地执行工作造成困扰。
四、异地执行对财产查控变现困难,这种困难体现在动产上尤为明显。比如异地执行的时候,通过车管所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是车辆在哪里停放,如何找到车辆、找到车辆后如何控制车辆都存在困难。
在法院所在地,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后通常采用扣押的形式对车辆进行控制,异地执行的情况下,找到车辆后是否开回法院?
开回法院过程中的风险由谁来承担?如果采用拖车,费用由谁来负担,车辆评估拍卖的价格是否足够扣除拖车费用?这些问题都需要面对。
对被执行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进行异地控制后如何变现也存在困难,因为异地财产变现涉及异地评估、拍卖,对于拍卖成交的房产、土地,还有可能涉及异地腾退,委托当地法院执行,手续繁杂。
尤其是异地腾退如何进行,如果直接委托当地法院办理,那么前期工作如何进行,对于被腾退房屋及被腾退人的情况如何进行摸底,这些工作繁杂,这也是异地直接执行的困难所在。
异地执行难是困扰执行的一个重大问题,针对执行成本高企、外出执行法官的人身安全缺乏保障、陌生环境执行导致执行效率低下、异地执行对财产查控变现困难的情况,门头沟法院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应对:
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牵头,以现有执行指挥中心为平台,建立全国执行事项协助机制,对于需要异地执行的案件,可以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将需要异地法院协助办理的事项委托异地法院办理,异地法院办理后将结果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反馈回委托法院。
对于委托异地法院办理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规定办理时限。现有的委托执行机制办理起来效率低下,需要先出示委托函,然后以机要的形势邮寄给受托法院,造成大量的时间浪费,不适应目前快速变换的社会经济形势。
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需要在实用过程中不断探索,应不断加强执行指挥中心的实体化运作,加大执行指挥中心的集约事项力度,门头沟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现已与区内的住建委、国土资源等单位建立事项集约机制,在上述基础上,应积极与外地法院建立事项委托事项机制,对于需要协助的事项,在发挥各地单位优势的前提下,通过有效的机制设计,不断提升执行办案效率。
二、建立主要财产所在地执行管辖为主,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管辖为辅的执行管辖机制。现有的执行管辖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该项规定,当事人多在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少在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种执行规定方便了当事人,但是无形当中增加了法院的负担,增加了执行费用开支,并且不便于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因此,应当建立以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为主的执行管辖机制。
建立执行案件承办法院变更机制,例如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在法院管辖区域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被执行人在异地有可以直接执行扣划的财产外的其他财产,法院可以对该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建议当事人到财产所在地重新立案,或者由法院将案件移送给财产所在地法院。
三、额外开支的执行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对于异地执行案件,可以以案件为单位,额外收取一定金额的执行费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义务而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费用的发生是因为被执行人的行为造成的,政府不能对这类费用买单。
对于异地执行案件,加收额外的执行费用,在法理上和情理上都是可以理解的。根据我国诉讼费用理论,诉讼费用应具有调节案件数量、引导诉讼程序以及惩戒功能,加大被执行人对执行费用的负担,提高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并可以从金钱上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
至于加收额外执行费用的标准,应当以案件为单位,以法院外出办理执行案件的平均费用为标准加收执行费用,在保障司法成本的同时,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
四、探索全新的异地直接执行安全协助机制。对异地直接执行要求得到安全协助的事项、程序作出规定,预防和有效应对异地暴力抗法。
规范异地办案规则,明确办案证件和人数。例如,在实施异地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的时候,执行法官可以凭介绍信及工作证要求当地法院协助,可以要求从当地法院获得车辆、安保、信息网络等方面的协助。
异地执行协助对于实现跨区域协助执行,有效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对于如何发挥执行指挥平台的作用,保障异地执行的顺利进行,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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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或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其他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本院辖区内的案件的执行。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余三级法院都有可能涉及到异地执行。当前,执行难尤其是异地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如何破解执行难,及时兑现当事人的应得利益,防止法律打白条的情况产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为此,各级人民法院采取了很多有力措施,也收到了较为良好的效果,但并没有完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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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异地执行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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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对方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向人民法院执行局具体承办人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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