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民事诉讼拒不执行、执行难的原因是什么
一、小标的案件难执行,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形:
(一)经济来源匮乏,无财产可供执行。小标的执行案件大多存在于贫困地区,主要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人身损害赔偿及其它小额债务纠纷案件,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一般经济比较困难,生活、经济来源比较匮乏,导致无法履行。
(二)当事人存在抵触情绪。民事案件当事人既然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说明双方矛盾已经发展到一定对立的程度。特别是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说明双方结下的怨情很深,至少尚未消除。
因此,被执行人基于抵触情绪,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采取硬抗的方式拒不履行,甚至很可能对抗法院的执行工作。
(三)软磨硬拖不愿意履行。法院现在注重的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在非不得已的情况下,一般比较慎用强制措施。因此有些当事人认为能拖、会磨、善赖,不会有什么坏处,案件拖的时间长了,啥事也会不了了之。
对法院的判决认可,也答应履行,但总是推来推去不履行。
(四)逃避躲藏拒不履行。有些当事人尽量躲避,现有的财产尽量隐匿转移。一听说法院要来执行,就逃避躲藏起来不见面。万一碰上面,也是满口答应立即履行,法院执行人员一走,就什么都没了。
(五)以申诉、投诉为由,阻止法院执行。当事人一旦败诉后,总是千方百计找理由、借口申诉、投诉不予履行,甚至阻止法院执行。
目前,这种情况也比较普遍。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特别是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经济条件良好的自然人和个体经营户等。他们向省政府、人大、法院上访、申诉,或者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以达到延缓、甚至阻扰法院执行的目的。
法院为了稳定起见,不得不一缓再缓,有的甚至不敢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同一张白纸,尽管申请人有诸多意见,但法院也无可奈何。
分析以上几种情况存在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小标的额案件难以执行,主要不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也不是因为法院或者执行人员怠于执行,而是现有的执行措施无法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执行措施不足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主要有以下九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务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九种执行措施对于小额案件的执行,作用和效果非常有限。
首先,法律对于一些执行措施规定了太多的限制,致使其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如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这一规定虽然含有强制措施的内容,但结果实际上就是不执行。这就导致了被执行人在欠债后不是积极主动的还款,而是认为法院反正都不能处置其房产,即使查封了也要让其居住,从而软磨硬拖不愿履行,最终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其次,这些执行措施大部分是以被执行人的财物为基础,而财产的线索却难以寻找,导致很多执行措施难以适用。案件到执行阶段,往往是经过一审、二审,再向法院申请执行,其间被执行人要转移、隐匿财产并不是什么难事,此时,法院再去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就失去了意义。
再次,司法拘留、刑事责任流于形式,无法取得应有的效果。作为民事制裁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过渡,司法拘留因其拘留时间段、审批程序复杂,而难以对被执行人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而要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又因为取证、定性等存在困难,而难以实施。因此笔者认为,应该确立一种新的执行措施,来促使被执行人无法以“无财产”来搪塞法院,也无法将财产转移或者收入隐瞒。
以上就是小编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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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驳回执行异议的后果是再次提起异议法院不再会受理,一般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如果对于裁定的结果不服,认为裁定的结果是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要是与判决无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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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时不可以强制执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又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要收费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否收费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律师解答申请强制执行无果如果是因为对方实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则人民法院会中止执行,等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时候再恢复执行。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如果因强制执行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执行书审查通过后,法院则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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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是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行政调解主要指的就是由我们国家行政机关主持,通过教学说服等相关的方式所达成的一种调解。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度的,但是民事调解是具有强制执行力度。【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3~15分钟获得解答!
一、关于执行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是什么?法院执行有先后顺序的,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
民事诉讼与民商事可以参考以下内容。第一,民事和商事活动在主体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民事法律主要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规范,因此所有公民都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商法则不然,它是调整作为商人的那一部分公民之间或那一部分公民与公司以及公司之间的规范,因此,并非所有公民都可成为商法关系的主体。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有可能面临的是性质不同的当事人。 第二,商事和民事活动在客体方面也存在一
不会。如果民间借贷提保人有房产,经法院判决后,贷款人申请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担保人只有一套用于家庭居住房屋的情况下,执行机关一般不能采取拍卖、变卖等处分措施,但可以查封。如果担保人唯一住房明显超过家庭居住必需时,如房屋为豪华别墅等情况,执行中应当考虑给被执行人置换一套能满足其家庭居住要求的普通住房,两套房屋的价值差额用于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担保人只有一套房产时只会查封不会强制还款。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法院执行房产的程序有:1、在判决书生效后,债权人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进行执行立案;2、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将涉案房产在法院网及房产所在地进行拍卖公告;3、在规定的时间在网上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和执行费就转交给债权人了。执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2、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法律咨询解答行政合同可以强制执行。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申请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3、法院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裁定,对不予受理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4、法院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要看被执行人有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有能力偿还的,如果强制执行六个月到期了,被执行人还没有按照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要加倍支付超期那段时间的利息。如果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的,债务人继续偿还债务,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法院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是什么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