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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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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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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有:对于政府主管部门拨付经费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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