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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中标能否将工程交由分公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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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中标能否将工程交由分公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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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按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相应地,总公司中标后将工程交由分公司实施,并不违法。

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407号判决中认为,虽然《中标通知书》载明案涉工程中标单位为X公司,但公司的中标项目交于其分支机构中X公司青海分公司施工,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且Y公司与X公司青海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明确同意X公司青海分公司施工并支付工程款,Y公司亦无证据证明X公司青海分公司系借用资质挂靠施工,故Y公司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由分公司签署施工合同并进行施工,分公司的结算行为亦有效。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1153号判决中认为,在案涉合同中,X公司合同相对人均为Y公司的分公司,合同中也未约定案涉工程结算时,X公司需要与Y公司进行结算。

且案涉工程款均是由Y公司的分公司支付给X公司,在该种情况下,X公司与Y公司的分公司进行的结算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案涉工程工程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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