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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党校老师,在正常工作日,接受其他单位邀请,并在本单位备案,在党校外讲党课这种情况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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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党校老师,在正常工作日,接受其他单位邀请,并在本单位备案,在党校外讲党课这种情况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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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十八种违纪行为,其中第十六条就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如确因工作需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否则,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可以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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