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贵阳南明区GB类、GC2、GC3、GD2压力管道设计许可办理条件有哪些

问题描述

贵阳南明区GB类、GC2、GC3、GD2压力管道设计许可办理条件有哪些
1个回答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 第二章 设计单位条件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分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设计、审批人员;

4、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及其设计技术规定;

5、有与涉及范围相适应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6、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

7、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8、有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二、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 ? [示范文本下载] 3份原件。 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格式正确,内容完整。 新申请、复查、变更提交 申请人自行下载填写 国家质检总局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第三章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提交《设计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其格式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上公布),一式四份,并且按规定进行网填报。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格式文本下载] ? [示范文本下载] ①新申请、复查提交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1份 ②名称和注册地址变更提交变更前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无统一格式 工商部门、编制部门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第三章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提交《设计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其格式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上公布),一式四份,并且按规定进行网填报。提交《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各一份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 自查报告? [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申请设计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申请前应当对本单位进行自查,并且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情况); (二) 设计历史及其现状; (三) 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四) 试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材料; (五) 各级设计人员及其设计业绩情况; (六) 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 (七) 设计业绩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八) 对复用设计文件的清理及处置情函; (九)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新申请、复查、变更提交,无固定格式 申请人自行填写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第三章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提交《设计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其格式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上公布),一式四份,并且按规定进行网填报。提交《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各一份 (四)自查报告; 4 质量保证手册? [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也可为其电子文本 新申请、复查、变更提交 无固定格式 申请人自行填写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第三章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提交《设计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其格式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上公布),一式四份,并且按规定进行网填报。提交《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各一份 (五)质量保证手册 5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示范文本下载] 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1份,复查换证及变更单位提交 省质监局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第四章 增项和变更 第三十二条 取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需要增加设计许可类别、品种和级别时,应当向相应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增项申请。增项许可程序按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 第五章 换 证 第三十四条设计单位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换证《申请书》。换证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程序按照本规则的第三章规定。 6 证书补办申请? [示范文本下载] 补办申请原件1份,无固定格式,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行填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2.国务院审改办 国土资源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保密局 国家测绘地信局 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