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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最罪—律师介入,量刑从4年半减少到1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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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最罪—律师介入,量刑从4年半减少到1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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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及父亲蔡某1、被告人蔡某2等人的银行卡和支付宝为“某棋牌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流转服务,被告人蔡某2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按照被告人蔡某的指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为“某棋牌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流转服务。

经河南谦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蔡某共为“某棋牌网络赌博平台”流转资金27259万元。被告人蔡某2共为“某棋牌网络赌博平台”流转资金155.99万元。

郑凯律师作为蔡某的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参与会见,制定辩护方案。

辩护人郑凯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在学校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条件;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缺乏充分的客观依据,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的构成要件;

3,蔡某的上游犯谢某现在河南信阳罗山县法院审判中,在不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对其以开设赌场罪起诉,量刑建议四年半,公诉机关对蔡某认罪认罚的基础上量刑四年半明显不当;

4,结合相关案例,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定性不当、量刑四年半明显畸重:

5,蔡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时刚满十八岁,自首后自始至终认罪认罚,羁押后表现良好,完成退赃退赔:

6,蔡某案发时仍是本科大二学生,其犯罪行为是出于无知,目的是补贴家用而不是个人挥霍。其行为应当惩戒,但更应当教育。

最终在律师的争取下,蔡某判处一年零六个月,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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