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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抵押期间,抵押人无需抵押权人同意即可转让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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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抵押期间,抵押人无需抵押权人同意即可转让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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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财产转让问题,《民法典》第406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而原《担保法》及《物权法》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举例而言,实践中在设有抵押权的二手房买卖时,根据原《物权法》第191条规定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才能转让,否则不能办理过户登记。

如卖方资金困难无力清偿所有贷款,一般由买方先行给付部分房款,但若卖方未将此款用于偿还贷款甚至携款潜逃,买方就将陷入钱房两空的境地。

《民法典》允许抵押财产自由转让,无须先行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过户登记,免除了受让人的垫资风险及后顾之忧,让抵押财产流动更为便捷。

若抵押权人不希望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该如何处理?

从《民法典》规定来看,抵押权人可以通过约定来禁止或者限制抵押物转让。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进一步要求,只有将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进行登记的,才能对抗受让人,使得该抵押财产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除非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

因此,若抵押权人不希望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建议对此进行明确约定,并且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将该约定一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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