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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抵押的,需要抵押权人一起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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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抵押的,需要抵押权人一起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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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除法定的7种情形外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不属于这7种情形之一,因此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在场,否则办理不了抵押登记。

若并未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则房屋抵押权并未设立。当然,这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这是因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抵押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未能按时还款,其应该在房产价值范围内,对您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是由于抵押权并未设立,在有其他债权人也主张债权时,您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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