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读: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对于原告的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从多方面进行抗辩,如原告不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搞得商业信息有合法来源等。
但更多的是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出发从本质上否定商业秘密的存在,来进行抗辩。
案情简介:
被告盛某于2009年7月13日入职原告LA公司任技术研发部经理,负责公司产品及技术研发中心新产品的研发工作;公司技术档案的归档;
制定产品标准化目标,实现材料清单,成本核算,工艺文件,检测标准,组装图的统一标准等工作。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保密条款。
2013年12月,盛某与范小伟、姚其政成立伟一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与LA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致。在此期间,盛某私自截留LA公司的客户,克隆复制LA公司的宣传资料,并以伟一公司名义向LA公司的客户报价,这以严重侵犯LA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L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为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中的订购总表、供应商目录、报价单、宣传资料等。最后一审法院以原告所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雪芬、陈键城分析:针对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本案中被告的抗辩策略。
首先,否定原告的技术信息这一商业秘密。原告提出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必须是明确具体的,有可保护的秘密点,不能是笼统的技术信息。
本案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其没有提供有关技术信息的证据,到底是何种技术信息、信息中哪些是秘密点、有无经济和实用价值等等各方面,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对原告主张的经营信息的秘密性提出质疑。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报价单,该报价单从何处能够体现出具有秘密性,原告未进行说明,且原告对在庭审中表示没有对报价单作具体保密措施,因此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之一的保密性,该报价单也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
2、关于宣传资料,由于宣传资料的根本目是用于展示原告的产品、吸引客户、提高上诉人在行业中的影响力、知名度和竞争力,属于不特定的公众都能接触到的信息,所以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之一的秘密性,故该宣传资料也不属于商业秘密。所以,上诉人仅提供了报价单、宣传资料,且均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综上,对于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被告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出发,提出该信息没有秘密点,不具有秘密性的抗辩主张,认为原告主张的信息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原告LA公司主张被告盛某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诉求不能成立。
最后被告的抗辩意见得到法庭的采纳,赢得了诉讼。
一、商业秘密的有效期限为多少年保密协议的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能超过2年。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不没有期限规定的,即使保密协议到期后,劳动者仍然不得泄密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2、因此,只要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满足相应条件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比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二、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秘密性: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2.实用性:该信息能
1、秘密性。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最核心的特征,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商业秘密理所应当处于秘密状态,以此来维护它的价值,如果其内容为公众所知悉,其固有价值就有可能丧失殆尽,它也就不成其为“商业秘密”了。这一点与专利有根本区别。专利是以公开技术来换取法律保护的垄断使用权,而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依靠其自身采取的保密措施来达到其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垄断控制权,以
商业秘密的密级如何划分简单的划分方法是一级,将企业中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资产划分为一类,名称自己规定,例如:内部商密、企业商密等。也可以分为二级,例如:《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中就将中央企业的商业秘密划分为二级,本别是“核心商密”和“普通商密”。还可以分为三级,例如:一级商密、二级商密、三级商密。甚至有的大型企业划分的更细,到五级。对一个具体的企业而言,应该根据商业秘密的数量、重要度、保护要
一、普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多少年1、保密协议的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能超过2年。2、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不没有期限规定的,即使保密协议到期后,劳动者仍然不得泄密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二、商业秘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而员工离职之后关于保密期限许多企业认为员工在任职期间对企业有保密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便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员工一般不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还限制劳动者的
商业秘密的特征有哪些以及构成要件有哪些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2、非排他性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备要件。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违反此法
一、泄露商业秘密的处罚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几种保密措施:(一)物理性防范措施物理性防范措施主要指从机构安全体系方面,对保守商业秘密采取的最基本的具体措施,在实践中有着极其明显的效应。这些物理防范保密措施包括:(1)厂区的安全设置;(2)特别的保密区域(如生产车间、检测间、研究室等)或保密室;(3)严格的出入制度和监督人员;(4)废弃物的处理;(5)保密区域的隔离措施,等等。(二)保密规章制度保密规章制度的
商业秘密的特征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合理获取的途径有哪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对公民、法人以合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法律予以保护。以下介绍几种合法获得商业秘密的途径:1、独立开发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经过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2、反向工程也称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
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有哪些(1)民法典。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在商业秘密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引进中,都可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另一方可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2)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侵权形式作了详细规定,它是目前保护商业秘密的理想途径。(3)民法典。商业秘密作为一项财产权且商业活动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理应受民法的调整。(4)劳动法、公司法。劳动者在雇
根据最新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构成商业间谍罪,判刑标准是: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简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摘要】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必须首先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各国对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的表述并非完全相同,有的国家采取三要件,有的国家则采取四要件。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我国商业秘密采取三要件,即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价值性与实用性);3.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管理性)。通过剖析我
商业秘密对于一家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自然对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保护,也是较为完善的,因此对于泄露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是有着责任划分的。 一、泄露商业秘密的责任分为几大类 依据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它所涉及的范围为两类: 1、技术信息。它是指凭经验或技能所产出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它包括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未申请专利的设计、技术秘诀等。
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有哪些1、法律保密措施法律保密措施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视为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这类保密措施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某些公民权利进行保密。例如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特定情况下,个人可用公民的通信秘密权作为其对自己拥有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再例如对“景德镇瓷器”和“安
一、商业秘密的主要特征有什么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2、非排他性,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3、利益相关性,这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4、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何种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
1、秘密性。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最核心的特征,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商业秘密理所应当处于秘密状态,以此来维护它的价值,如果其内容为公众所知悉,其固有价值就有可能丧失殆尽,它也就不成其为“商业秘密”了。这一点与专利有根本区别。专利是以公开技术来换取法律保护的垄断使用权,而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依靠其自身采取的保密措施来达到其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垄断控制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