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生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经营者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选址与布局
第三条选址卫生要求:
(一)生产场所距离垃圾堆放处、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三十米以上。
(二)不得建于居民楼内。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蚊蝇孳生地。
第四条厂区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
第五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具备生产场所、辅助用房、质检用房、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
第六条生产场所面积应与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清洗间、消毒间、包装间的总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包装间应设置成独立的隔间,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第七条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为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第八条厂区的选址、污水、噪声、废气处理、消防等应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求。
第三章生产场所卫生要求
第九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生产场所应按照回收、去渣粗洗、清洗、消毒、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设置,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不得存在逆向或交叉。
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十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生产场所应设清洁区、准清洁区和一般操作区。清洁区包括餐饮具包装、分装、质检、成品和包材存储场所;
准清洁区包括餐饮具清洗消毒场所;一般操作区包括餐饮具回收粗洗、更衣室及库房等。
餐饮具去渣与粗洗、清洗与消毒、保洁储存、包装及餐饮具存放、容器与用具处理、垃圾收集等功能区应分设、采取隔离措施。
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与集中消毒后餐饮具出口通道应分开设置。
第十一条生产场所应设更衣室,内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非手触式)和消毒设施等,并保持清洁卫生。清洁区应设置通过式预进间(二次更衣间),预进间内配备洗手消毒及二次更衣设施。
第十二条生产场所应有相应的通风、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一般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应设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保洁包装区、二次更衣室、检验室应安装使用空气消毒装置。
第十三条餐饮具清洗、消毒、包装场所的地面应采用浅色、无毒、耐磨、防滑、耐热、防潮、防霉材料铺筑,铺筑材料应便于清洗消毒。
需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适当坡度(不小于1.5%),不积水,设置排水沟或地漏。
排水沟应用明沟,排水沟水流应由准清洁操作区流向一般操作区;排水沟与外界的出口处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式防鼠网。
在保洁包装和成品仓库内不得设置明沟。
第十四条清洗、消毒、包装等操作间(区域)的墙面应便于清洗,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易清洗的建筑材料铺设到顶。
第十五条生产场所的顶面应易于清洁,设内高外低的斜面,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滴水或脱落;一般操作区、准清洁区顶面高度应能满足设备要求和卫生要求;
保洁包装区净高不低于2.5米。
第十六条去渣、粗洗、清洗、消毒、包装场所工作台面应采用易清洗、耐腐蚀的材质,不得使用木质材料。
第十七条餐饮具粗洗暂存区应设有与每日生产量相适应的清洗水池及存放废弃物的垃圾桶,垃圾桶应加盖密闭。用于洗涤餐饮具的清洗水池和清洗、消毒包装箱的水池应分别设置,标识醒目。
垃圾应及时清运,防止污染车间环境。
第十八条回收餐饮具的容器、工具与盛装清洗消毒后餐饮具的容器应严格区分,用后及时清洗消毒,并在容器凉干间(区)存放。
第十九条应每天对生产场所环境、物体表面、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等进行清洁,必要时消毒。
清洁区的环境卫生学指标应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及其他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生产场所内不得堆放与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无关的物品。
第四章设施与设备要求
第二十一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采用无毒、无害、光滑、防腐蚀,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第二十二条餐饮具清洗、消毒必须采用清洗、消毒、烘干为一体的机械设备和筷子消毒专用设备,不得采用手工操作,消毒方法应采用热力消毒,餐饮具热力消毒的温度,时间应符合卫生要求。
餐饮具消毒时应以竖立状态在一体机的设备中传递运行。
餐饮具的包装应采用具有打码功能的塑封自动包装机械设备和筷子专用包装机。
第二十三条对不能使用机械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的杯、匙等,清洗与消毒程序可分开,但必须采用热力消毒。餐饮具热力消毒的温度、时间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四条餐饮具的回收、配送应使用专用的运输车辆,相对密闭,运输工具应便于清洗消毒。
第二十五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具备满足消毒效果检测的检验设施。
第五章物料和仓储要求
第二十六条集中消毒餐饮具的材质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第二十七条餐饮具清洗消毒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八条用于包装消毒后餐饮具的包装膜等包装材料及存放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已消毒的餐饮具储放应当离地、离墙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
消毒后的待检餐饮具、合格餐饮具、不合格餐饮具应分开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识。
第六章卫生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餐饮具的消毒和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第三十一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订清洗消毒运行程序、物品管理制度、岗位卫生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产品追踪制度等。
第三十二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并如实记载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包括物料采购验收记录、设备使用记录、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等内容。
各项记录应完整,保证溯源,保存一年,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三条餐饮具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名称、卫生监督合格证号、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有进、出餐饮具的种类和数量记录,餐饮具使用单位名称、餐饮服务许可证号(或卫生许可证号)、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记录。
各项登记记录应保存一年。
第三十五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建立检验室和抽检制度,保证餐饮具消毒质量。
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对每批次已消毒的各类餐饮具进行出厂检验,对包装的密封性、感官、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测原始记录完整齐全,保存一年,以备核查。
第三十六条消毒后的餐饮具感官要求应达到光洁干燥、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异物,卫生要求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规定,未经清洗消毒或清洗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餐饮具不得提供给餐饮服务单位或公共场所使用。
第三十七条回收、配送餐饮具的专用运输车辆,在装载已消毒的餐饮具前,必须清洁消毒。
运输车辆不得装载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容易造成车辆污染的禽畜水产等食品和物品。
第三十八条集中消毒餐饮具每日生产量应与其生产场所面积、布局、设备等设计体量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的洗涤废水应经油水分离和必要的处理后排放,并符合环保要求;固体废弃物应密封存放,每天清运。
第七章人员要求
第四十条餐饮具集中消毒从业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在治愈前不得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或质量检验。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在上岗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清洁区的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在离开工作岗位时应脱去工作衣帽,清洁区操作人员重新进入岗位前应洗手消毒。
从业人员在生产操作时不得带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等。不得有进食、吸烟等影响餐饮具消毒效果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经培训合格上岗。
第四十三条非清洁区生产操作人员和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清洁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是指为社会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含食堂)或公共场所提供餐饮具回收、洗涤、消毒、包装、分送的经营活动。
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专用场所,为餐饮单位或公共场所提供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包括餐饮具的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及配送)的单位或个人。
集中消毒餐饮具是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采用耐高温材质制成的、经清洗消毒,可重复使用的碗、杯、盆、碟、勺、筷、刀、叉等。
第四十五条本规范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20__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一、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紫外线消毒与臭氧消毒使用规范: C.6紫外线消毒 C.6.1适用范围适用于室内空气和物体表面的消毒。 C.6.2紫外线消毒灯要求 C.6.20紫外线灯监测方式(时间检测1000h,强度检测低于70%)。 C.6.2.1紫外线消毒灯在电压为220V、相对湿度为60%、温度为20℃时,辐射的253.7nm紫外线强度(使用中的强度)应不低于70μW/cm2。 C.6.2.2应
学校食堂餐饮具清洗消毒方法 一、清洗方法 (一) 采用手工方法清洗的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刮掉沾在餐饮具表面上的大部分食物残渣、污垢。 2. 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餐饮具表面。 3.最后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二) 洗碗机清洗按设备使用说明进行。餐具表面食物残渣、污垢较多的,应用手工方法先刮去大部分后,再进入洗碗机清洗。 二、 消毒方法 (一) 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安全操作规程1.餐饮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2.清洗方法2.1采用手工方法清洗的应按以下步骤进行:2.1.1刮掉沾在餐饮具表面上的大部分食物残渣、污垢。2.1.2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餐饮具表面。2.1.3最后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2.2洗碗机清洗按设备使用说明进行。餐具表
员工卫生规范1.所有进入车间人员必须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工鞋、佩戴工帽,工帽必须完全覆盖头发、耳朵;口罩必须完全罩住口、鼻。2.生产一线员工及任何进入车间的人员,均不得佩戴手表、耳环、戒指、手链、项链等饰物,任何与生产无关的物品都不可带入车间。3.员工必须按规范要求从人流通道进出车间,严禁从物流通道进出车间。4.进入车间、如厕后,必须严格按照洗手消毒程序进行手部、脚底消毒,完成消毒程序后方可进入车间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7-06-25 颁布日期:2007-06-25 文号:卫监督发[2007]22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1总则101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10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我们不太清楚这个规定
店家餐盘未消毒不符合卫生标准怎么处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
炊事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上岗前、便后要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操作时必须穿工作服、带工作帽、口罩及手套。上岗时不化妆,不带戒指、耳环、手镯、不留长指甲、持有效健康证,培训合格证上岗。二、不加工和食品霉烂变质的食物,严格做到制作生熟分开,半成品和成品不落地放置。三、冰箱专人管理,定期除霜,存放生熟分开。四、荤素、生熟食品分池清洗、蔬菜按一清、二洗、三烫、四切的工序操作,该去皮的要去皮。五、食品容器机具用后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中的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散装食品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料、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即消费者购买后可不需清洗即可烹调加工或直接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各类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冻食品等。
教育幼儿园厨房卫生消毒制度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饮食卫生法”,防止病从口入。二、坚持每天小扫除(扫地、洗地、抹柜),每周大扫除(洗墙壁、抹门窗、风扇、盆盖),室内外环境卫生用水冲洗。三、餐具、炊具、用具用前清洗消毒,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和放置整齐,对保温桶等不能消毒的器具用完毕后,还要用开水烫过,每天抹厨柜二次。四、采购回来的肉、菜一定要洗干净,菜要浸泡半小时,做到无杂物;食物要煮熟,熟食品凡放入过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中的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散装食品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料、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即消费者购买后可不需清洗即可烹调加工或直接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各类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冻食品等。
区第一幼儿园卫生消毒制度 1、 建立健全室内外环境清扫制度。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2、 幼儿玩教具要保持清洁,每周清洗消毒一次。 3、 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阳光充足,开窗通风,要求不少于12扇窗户,备有防蚊蝇、防暑、取暖设备。活动室、寝室每日用紫外线消毒。每周五用95%酒精擦灯管。 4、 室内桌椅、楼梯、扶手、护拦、户外大型玩具定期清洗消毒。用84消毒液消毒,比例1:60.空气消毒用紫外线灯消毒
物业辖区卫生消杀的管理操作规范1.灭蚊、蝇、蟑螂工作⑴每年的1~ 4、11~12月分中,每天应进行1次灭虫消杀工作。 其他月份具体参照各标准备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消杀。 ⑵消杀区域 ①各楼宇的梯口、梯间及楼宇周围; ②别墅住宅的四周; ③会所及配套的娱乐场所; ④各部门办公室; ⑤公厕、沙井、化粪池、垃圾箱、垃圾周转箱等室外公共区域; ⑥员工宿舍和食堂。 ⑶消杀药物一般用敌敌畏、灭害灵、敌百虫、菊脂
为保证食品卫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卫生制度:一、食堂成立食品卫生领导小组,食品卫生有专人管理和负责。二、卫生许可证应悬挂于醒目处,从业人员应体检、培训合格后,持有效的健康证方可上岗。三、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传染病都不得参加接触食品工作。四、工作人员上班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保持个人卫生。五、做好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六、食用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依法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作用,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持令调查有别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系人民
为切实做好我校传染病防治工作,把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卫生消毒制度:一、学校公共卫生消毒1.各班每天按时打扫好自己所属区域的清洁卫生并随时保持,重点做好早、中、晚三时段保持。2.学校食堂负责水房的卫生清扫。用84消毒液没周一次,由李轻松负责协调。3、校园公共环境每周用消毒液消毒一次,由看康XX负责。4.食堂环境及食堂外消毒由炊事员负责用消毒液消毒。二、厕所消毒1.厕所用石灰
一、清洗方法 (一) 采用手工方法清洗的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刮:将剩余在食(饮)具、用具上的残留食品倒入垃圾桶内并刮干净;二洗:是将刮干净的食(饮)具、用具用加洗涤剂的水或2%的热碱水洗干净。三冲:是将经清洗的食(饮)具用具用流动水冲去残留在食(饮)具上、用具的洗涤剂或碱液。 (二) 洗碗机清洗按设备使用说明进行。餐具表面食物残渣、污垢较多的,应用手工方法先刮去大部分后,再进入洗碗机清洗。 二、
一、早晨来园开窗通风。二、 传染病流行季节或班中有传染病发生时每日下班后开紫外线灯一次,每次半小时;其余时间每周五一次,每次半小时。三、 毛巾:洗净后放热力消毒柜消毒,消毒后晾晒,每日一次。四、 水杯:每日先在一池中清水清洗,再二池洗涤剂清洗,再将洗涤剂清洗干净后在三池中用100mg/L的消毒液浸泡4分钟,而后在四池中用流动水清洗彻底干净后,放消毒柜内消毒。在消毒柜内消毒时要求水杯口朝下,做到水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