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紫外线消毒与臭氧消毒使用规范:
C.6紫外线消毒
C.6.1适用范围适用于室内空气和物体表面的消毒。
C.6.2紫外线消毒灯要求
C.6.20紫外线灯监测方式(时间检测1000h,强度检测低于70%)。
C.6.2.1紫外线消毒灯在电压为220V、相对湿度为60%、温度为20℃时,辐射的253.7nm紫外线强度(使用中的强度)应不低于70μW/cm2。
C.6.2.2应定期监测消毒紫外线的辐照强度,当辐照强度低到要求值以下时,应及时更换。
C.6.2.3紫外线消毒灯的使用寿命,即由新灯的强度降低到70μW/cm2的时间(功率≥30W),或降低到原来新灯强度的70%(功率<30W)的时间,应不低于1000h。
紫外线灯生产单位应提供实际使用寿命。
C.6.3使用方法
C.6.3.1在室内无人状态下,采用紫外线灯悬吊式或移动式直接照射消毒。灯管吊装高度距离地面1.8m~2.2m。
安装紫外线灯的数量为平均≥1.5W/m3,照射时间≥30min。
C.6.3.2采用紫外线消毒器对空气及物体表面进行消毒。其消毒方法及注意事项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
C.6.3.3消毒时对环境的要求紫外线直接照射消毒空气时,关闭门窗,保持消毒空间内环境清洁、干燥。消毒空气的适宜温度20℃~40℃,相对湿度低于80%。
C.6.4注意事项
C.6.4.1应保持紫外线灯表面清洁,每周用酒精布巾擦拭一次,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等时,应随时擦拭。
C.6.4.2用紫外线灯消毒室内空气时,房间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当温度低于20℃或高于40℃,相对湿度大于60%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
C.6.4.3采用紫外线消毒物体表面时,应使消毒物品表面充分暴露于紫外线。
C.6.4.4采用紫外线消毒纸张、织物等粗糙表面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且两面均应受到照射。
C.6.4.5采用紫外线杀灭被有机物保护的微生物及空气中悬浮粒子多时,应加大照射剂量。
C.6.4.6不应使紫外线光源直接照射到人。
C.6.4.7不应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使用。
C.6.4.8紫外线强度计每年至少标定一次。
C.7臭氧
C.7.1适用范围适用于无人状态下病房、口腔科等场所的空气消毒和物体表面的消毒。
C.7.2使用方法
C.7.2.1空气消毒在封闭空间内、无人状态下,采用20mg/m3浓度的臭氧,作用30min,对自然菌的杀灭率达到90%以上。
消毒后应开窗通风≥30min,人员方可进入室内。
C.7.2.2物体表面消毒在密闭空间内,相对湿度≥70%,采用60mg/m3浓度的臭氧,作用60min~120min。
C.7.3注意事项
C.7.3.1有人情况下室内空气中允许臭氧浓度为0.16mg/m3。
9.1消毒方法
9.1.1中度危险性物品如口腔护理用具等耐热、耐湿物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耐热的物品如体温计(肛表或口表)、氧气面罩、麻醉面罩应采用高水平消毒或中水平消毒。
9.1.2通过管道间接与浅表体腔黏膜接触的器具如氧气湿化瓶、胃肠减压器、吸引器、引流瓶等的消毒方法如下:
a)耐高温、耐湿的管道与引流瓶应首选湿热消毒;
b)不耐高温的部分可采用中效或高效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等以上的消毒剂浸泡消毒;
c)呼吸机和麻醉机的螺纹管及配件宜采用清洗消毒机进行清洗与消毒;
d)无条件的医院,呼吸机和麻醉机的螺纹管及配件可采用高效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等以上的消毒剂浸泡消毒。
9.2注意事项
9.2.1待消毒物品在消毒灭菌前应充分清洗干净。
9.2.2管道中有血迹等有机物污染时,应采用超声波和医用清洗剂浸泡清洗。清洗后的物品应及时进行消毒。
9.2.3使用中的消毒剂应监测其浓度,在有效期内使用。
10低度危险性物品的消毒
10.1诊疗用品的清洁与消毒
诊疗用品如血压计袖带、听诊器等,保持清洁,遇有污染应及时先清洁,后采用中、低效的消毒剂进行消毒。
10.2患者生活卫生用品的清洁与消毒
患者生活卫生用品如毛巾、面盆、痰盂(杯)、便器、餐饮具等,保持清洁,个人专用,定期消毒;患者出院、转院或死亡进行终末消毒。
消毒方法可采用中、低效的消毒剂消毒;便器可使用冲洗消毒器进行清洗消毒。
10.3患者床单元的清洁与消毒
10.3.1医疗机构应保持床单元的清洁
10.3.2医疗机构应对床单元(含床栏、床头柜等)的表面进行定期清洁和(或)消毒,遇污染应及时清洁与消毒;患者出院时应进行终末消毒。
消毒方法应采用合法、有效的消毒剂如复合季铵盐消毒液、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或采用合法、有效的床单元消毒器进行清洗和(或)消毒,消毒剂或消毒器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10.3.3直接接触患者的床上用品如床单、被套、枕套等,应一人一更换;患者住院时间长时,应每周更换;遇污染应及时更换。
更换后的用品应及时清洗与消毒。消毒方法应合法、有效。
10.3.4间接接触患者的被芯、枕芯、褥子、病床隔帘、床垫等,应定期清洗与消毒;遇污染应及时更换、清洗与消毒。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患者、不明原因病原体感染患者等使用后的上述物品应进行终末消毒,消毒方法应合法、有效,其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等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或按医疗废物处置。
11朊病毒、气性坏疽和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的病原体污染物品和环境的消毒
11.1朊病毒
11.1.1消毒方法
11.1.1.1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宜选用一次性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进行双层密闭封装焚烧处理。
11.1.1.2可重复使用的被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的高度危险组织(大脑、硬脑膜、垂体、眼、脊髓等组织)污染的中度和高度危险性物品,可选以下方法之一进行消毒灭菌,且灭菌的严格程度逐步递增:
a)将使用后的物品浸泡于1mol∕L氢氧化钠溶液内作用60min,然后按WS310.2中的方法进行清洗、消毒与灭菌,压力蒸汽灭菌应采用134℃~138℃,18min,或132℃,30min,或121℃,60min;
b)将使用后的物品采用清洗消毒机(宜选用具有杀朊病毒活性的清洗剂)或其他安全的方法去除可见污染物,然后浸泡于1mol∕L氢氧化钠溶液内作用60min,并置于压力蒸汽灭菌121℃,30min;然后清洗,并按照一般程序灭菌;
c)将使用后的物品浸泡于1mol∕L氢氧化钠溶液内作用60min,去除可见污染物,清水漂洗,置于开口盘内,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内121℃灭菌60min或预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134℃灭菌60min,然后清洗,并按照一般程序灭菌。
11.1.1.3被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高度危险组织污染的低度危险物品和一般物体表面应用清洁剂清洗,根据待消毒物品的材质采用1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1mol/L氢氧化钠溶液擦拭或浸泡消毒,至少作用15min,并确保所有污染表面均接触到消毒剂。
11.1.1.4被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高度危险组织污染的环境表面应用清洁剂清洗,采用1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消毒,至少作用15min。
为防止环境和一般物体表面污染,宜采用一次性塑料薄膜覆盖操作台,操作完成后按特殊医疗废物焚烧处理。
11.1.1.5被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低度危险组织(脑脊液、肾、肝、脾、肺、淋巴结、胎盘等组织)污染的中度和高度危险物品,传播朊病毒的风险还不清楚,可参照上述措施处理。
11.1.1.6被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低度危险组织污染的低度危险物品、一般物体表面和环境表面可只采取相应常规消毒方法处理。
11.1.1.7被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其他无危险组织污染的中度和高度危险物品,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a)清洗并按常规高水平消毒和灭菌程序处理;
b)除接触中枢神经系统的神经外科内镜外,其他内镜按照国家有关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处理;
c)采用标准消毒方法处理低度危险性物品和环境表面,可采用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相当剂量的其他消毒剂处理。
11.1.2注意事项
11.1.2.1当确诊患者感染朊病毒时,应告知医院感染管理及诊疗涉及的相关临床科室。培训相关人员朊病毒相关医院感染、消毒处理等知识。
11.1.2.2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高度危险组织污染的中度和高度危险物品,使用后应立即处理,防止干燥;不应使用快速灭菌程序;没有按正确方法消毒灭菌处理的物品应召回重新按规定处理。
11.1.2.3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高度危险组织污染的中度和高度危险物品,不能清洗和只能低温灭菌的,宜按特殊医疗废物处理。
11.1.2.4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应每次更换。
11.1.2.5每次处理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消毒清洗器具,更换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手的清洁与消毒。
11.2气性坏疽病原体
11.2.1消毒方法
11.2.1.1伤口的消毒采用3%过氧化氢溶液冲洗,伤口周围皮肤可选择碘伏原液擦拭消毒。
11.2.1.2诊疗器械的消毒应先消毒,后清洗,再灭菌。消毒可采用含氯消毒剂1000mg/L~2000mg/L浸泡消毒30min~45min,有明显污染物时应采用含氯消毒剂5000mg/L~10000mg/L浸泡消毒≥60min,然后按规定清洗,灭菌。
11.2.1.3物体表面的消毒手术部(室)或换药室,每例感染患者之间应及时进行物体表面消毒,采用0.5%过氧乙酸或5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
11.2.1.4环境表面的消毒手术部(室)、换药室、病房环境表面有明显污染时,随时消毒,采用0.5%过氧乙酸或1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
11.2.1.5终末消毒手术结束、患者出院、转院或死亡后应进行终末消毒。终末消毒可采用3%过氧化氢或过氧乙酸熏蒸,3%过氧化氢按照20ml/m3气溶胶喷雾,过氧乙酸按照1g/m3加热熏蒸,湿度70%~90%,密闭24h;5%过氧乙酸溶液按照2.5ml/m3气溶胶喷雾,湿度为20%~40%。
11.2.1.6织物患者用过的床单、被罩、衣物等单独收集,需重复使用时应专包密封,标识清晰,压力蒸汽灭菌后再清洗。
11.2.2注意事项
11.2.2.1患者宜使用一次性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
11.2.2.2医务人员应做好职业防护,防护和隔离应遵循WS/T311的要求;接触患者时应戴一次性手套,手卫生应遵循WS/T313的要求。
11.2.2.3接触患者创口分泌物的纱布、布垫等敷料、一次性医疗用品、切除的组织如坏死肢体等双层封装,按医疗废物处理。
医疗废物应遵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置。
11.3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的病原体
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的处理应符合国家届时发布的规定要求。没有要求时,其消毒的原则为:在传播途径不明时,应按照多种传播途径,确定消毒的范围和物品;按病原体所属微生物类别中抵抗力最强的微生物,确定消毒的剂量(可按杀芽孢的剂量确定);医务人员应做好职业防护。
12皮肤与黏膜的消毒
12.1皮肤消毒
12.1.1穿刺部位的皮肤消毒
12.1.1.1消毒方法
12.1.1.1.1用浸有碘伏消毒液原液的无菌棉球或其他替代物品局部擦拭2遍,作用时间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12.1.1.1.2使用碘酊原液直接涂擦皮肤表面2遍以上,作用时间1min~3min,待稍干后再用70%~80%乙醇(体积分数)脱碘。
12.1.1.1.3使用有效含量≥2g/L氯己定-乙醇(70%,体积分数)溶液局部擦拭2~3遍,作用时间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12.1.1.1.4使用70%~80%(体积分数)乙醇溶液擦拭消毒2遍,作用3min。
12.1.1.1.5使用复方季铵盐消毒剂原液皮肤擦拭消毒,作用时间3min~5min。
12.1.1.1.6其他合法、有效的皮肤消毒产品,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操作。
12.1.1.2消毒范围
肌肉、皮下及静脉注射、针灸部位、各种诊疗性穿刺等消毒方法主要是涂擦,以注射或穿刺部位为中心,由内向外缓慢旋转,逐步涂擦,共2次,消毒皮肤面积应≥5cm5cm。
中心静脉导管如短期中心静脉导管、PICC、植入式血管通路的消毒范围直径应﹥15cm,至少应大于敷料面积(10cm12cm)。
12.1.2手术切口部位的皮肤消毒
12.1.2.1清洁皮肤
手术部位的皮肤应先清洁;对于器官移植手术和处于重度免疫抑制状态的患者,术前可用抗菌或抑菌皂液或20000mg/L葡萄糖酸氯己定擦拭洗净全身皮肤。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的医疗仪器都是经过严格消毒的,大家可以放心使用,不过,如果出现了卫生问题,大家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可以拒绝使用有问题的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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