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卫生部 消毒技术规范
4. 术语与定义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
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 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5.1.3 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5.1.4 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5.1.5 空调系统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5.1.6 新建和改建的空调系统应设有可控制关闭回风等应急处理设施或设备。
5.1.7 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的卫生要求见表1.
表1 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卫生要求
系统部位 项目 要求
冷却、冷凝 冷却水、冷凝水中军团菌(采样量200ml) 不得检出
空调送风 可吸入颗粒物(PM10) £0.15 mg/m3
细菌总数 £500 cfu/m3
真菌总数*£500 cfu/m3 £1000 cfu/m3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不得检出
注:*相对湿度380%RH的天气全年少于100天的地区取500,
相对湿度380%RH的天气全年多于100天的地区取1000.
5.1.8 空调系统冷却塔应保持清洁、每六个月清洗一次。
5.1.9 空调系统清洁(洗)后的清洁程度应达到:每平方米管道表面积尘量£1.0 克(擦拭法)。
5.1.10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预防空调系统传播疾病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5.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卫生要求
5.2.1当地发生可能通过空调系统传播的空气传播性传染病疫情时,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5.2.2 公共场所内发现空气传播性传染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时,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空调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报告疫情,并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空调系统进行消毒处理。
5.2.3 无病例公共场所内空调系统的使用
5.2.3.1回风带有可控制装置的空调系统,应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关闭空调系统回风,避免建筑物内各房间、各区域的空气在空调系统内相互混合送入室内。
5.2.3.2以循环风为主,新、排风为辅的全空气系统应按照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采用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当采用全新风运行时,空调机组只有送风机的,应封闭空调机组的回风口;
空调机组既有送风机又有回风机的,应关闭空调回风机至送风通道的混风阀。无法全新风运行时,应按系统最大新风量运行,并采用安全、有效方法对回风或送风进行连续的消毒净化处理。
5.2.3.3 采用专用新、排风系统的空气-水空调系统(风机盘管+新风系统),应按最大新风量运行。
5.2.3.4 在空调系统运行时,室内应合理开窗通风。
5.2.3.5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器(网)每周清洗或更换一次,过滤器更换时应先消毒后更换。
5.2.3.6空调系统的表冷器、加湿器、新风机组、冷凝水盘应每周清洗消毒一次。
5.2.3.7 空调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应每周清洗消毒一次。
5.2.3.8 空调系统冷凝水和冷却水应进行消毒处理,不得任意排放。
5.2.3.9 对空调系统的部件表面消毒可选用各种含氯消毒剂,对风管内壁进行消毒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可使用过氧乙酸或臭氧,消毒方法见表2.
表2 空调系统部件消毒方法
消毒对象 消毒剂 消毒方法 作用时间
过滤网 含氯消毒剂(有效氯250-500mg/L) 浸泡 15-30 min.
冷却水、冷凝水 含氯消毒剂(余氯36.5mg/L) 投放 30 min.
冷凝器、冷凝盘 含氯消毒剂(有效氯1000-2000mg/L) 擦拭或喷雾 30 min.
风管内壁过氧乙酸(1g/m3) 熏蒸 1h
臭氧(20-30mg/m3) 熏蒸 1h
5.2.3.10 空调系统需要清洁消毒时,应先进行系统或部件的清洁(洗),达到相应卫生要求后再进行消毒处理。
5.3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要求
5.3.1 空调系统配备净化消毒装置时,不宜选择化学消毒方法,应选择可以连续对空气进行净化消毒的物理方法,如过滤、静电吸附、紫外线等。
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净化消毒装置。
5.3.2 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空调系统,净化消毒装置本身不得产生可进入空调系统的有害物质,净化消毒装置应当符合以下卫生要求(见表3)。
表3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
项目 条件 要求
装置阻力 正常送排风量 £ 50Pa
净化效率 污染物一次通过3 50%
污染物高浓度连续运行 效率下降<10%
5.3.3空调系统所使用的净化消毒装置应有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3.4空调系统的净化消毒装置应经常检查,达不到表3的卫生要求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6.卫生学评价
6.1 污染状况检测
6.1.1 对冷却水、冷凝水卫生状况及空调送风进行检查、检测、分析。
6.1.2对系统机组(包括空调箱、过滤器、加湿器、表冷器、风机盘管等)、管道及其附件(阀门等)的污染情况(包括尘粒、碎屑、污垢和细菌、霉菌)进行检查、检测、分析。
6.2 评价准则
6.2.1 冷却水、冷凝水和空调送风中检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为严重污染。
6.2.2 空调系统机组和通风管道污染程度判定见表4.
表4 空调机组和通风管道系统
污染程度判定污染程度 污染指标
积尘中微生物(cfu/g) 管道积尘量(g/m2)
严重 检出致病微生物 320
中等
细菌 310000 2-20
霉菌 33000 2-20
6.3 评价结果
6.3.1 确定空调系统的污染程度。
6.3.2 提出空调系统的清洁、消毒范围和方法。
7. 卫生管理
7.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制定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做好经常性检查、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确保空调系统运行的卫生安全。
7.2 公共场所经营者负责组织对公共场所内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送风、风管、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它相关系统部件进行检测、评价、清洁与消毒。
空调系统维修、清洁、消毒、卫生检测与评价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实施。
7.3. 经检测,空调送风不符合本规范5.1.7规定的PM10、细菌和真菌总数卫生要求的,应首先对空调系统进行卫生学评价,然后根据卫生学评价结果对空调系统新风管、送风管、回风管、空调箱等通风系统和有关设备、装置进行维修、清洁(洗)和消毒。
7.4 经评价,空调系统污染程度为中等的,应当更换过滤器网,对局部设备部件进行清洗消毒。
7.5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关闭空调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1.冷凝水中检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2.空调送风中检出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3.空调系统污染程度为严重的;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经评价,空调系统达到本规范5.1.7规定的卫生要求时,方可重新启用。
7.6 从事空调系统卫生检测与评价、清洁(洗)消毒工作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定。
8. 卫生检验检测
8.1空调系统清洁技术要求见附录A.
8.2 空调系统军团菌的检验分析方法见附录B.
8.3 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8.4 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GB/T18204.1.
8.5 空调系统使用的消毒装置、消毒剂等的消毒效果评价方法见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9.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0.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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