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赠换购”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导语:在当前的医疗器械购销领域中,普遍存在着“以赠换购”的销售模式。所谓“以赠换购”,指的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免费向医院提供设备,与此同时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医院必须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向企业采购一定数量的医用耗材、试剂。
随着我国对于医疗市场的监管日趋严格,大量“以赠换购”销售行为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尤其是由“以赠换购”诱发的贪腐问题更是益发受到纪委关注。
那么,“以赠换购”销售模式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能否通过其他方式实现销量增长?本文将尝试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一、“商业贿赂”的内涵
通过对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商业贿赂规定的凝练与提升,本文认为,“商业贿赂”的内涵包含以下三个要素:其一,行贿方为经营者;
其二,经营者存在“利益引诱”行为;其三,经营者的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关于要素一。这里的经营者包括了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者、购买者、提供者,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关于禁止商业2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2条均从行贿方的角度界定商业贿赂概念,且均将行贿方限定为“经营者”。
关于要素二。认定商业贿赂要求经营者客观上存在着不正当地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主观上存在着不当获取交易机会的动机及排斥竞争的目的。
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同样,1996颁行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延续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中,对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是否按商业贿赂行为定性的请示》的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因该答复乃是针对一种具体的行为形态而作,故更能一窥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商业贿赂内涵的理解。
关于要素三。商业贿赂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商业贿赂行为侵害了公平市场竞争秩序,这也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加以规制的原因。
在2007年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以下简称“《治理商业贿赂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了“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二、“以赠换购”销售模式构成商业贿赂
以前文分析的商业贿赂内涵为参照,结合现实情况,实践中大多数“以赠换购”销售模式构成商业贿赂。
首先,医疗企业是市场经营主体,无疑符合商业贿赂行贿方须为经营者的主体要素,至于受贿方是否必须属于经营者,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中的相关解答,无论是营利性的民营医院,还是非营利性的公立医院,均可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次,“以赠换购”销售模式中蕴含着“利益引诱”行为要素。商业贿赂中行贿方给付的“利益”,包括了金钱、财物以及可用金钱计数的财产性利益,价格高昂的医疗设备毫无疑问属于一种“财物”;
医疗企业借“捐赠”之名行“贿赂”之实,其真实意图在于将免费赠与设备与销售耗材挂钩,用了赠送的设备,就只能从赠送该设备的企业购买耗材。
医疗企业正是抓住了医院资金短缺但又对先进医疗设备抱有强烈需求的痛点,以捐赠免费的医疗设备为诱饵,换取医院承诺的交易机会,赚取未来的利润。
最后,“以赠换购”销售模式侵害了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行业和国有企业举办的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
然而,“以赠换购”销售模式使得公立医院无须通过正规渠道即可获得所需医疗设备,由此规避了招标采购程序。此外,由于“以赠换购”协议中约定了受赠公立医院必须保证企业一定的耗材采购量,因此,受赠公立医院在中标入围的耗材供应企业中,自然会选择赠送设备的企业,这显然侵害了其它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
对于赠送对象为民营医院的“以赠换购”而言,虽然民营医院不必经过集中招采程序,但大型医疗企业利用资金优势赠送设备锁定耗材采购,必然限制了那些资金实力较弱,无力承担赠送设备成本的中小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利。
三、“以赠换购”销售模式的变通
“以赠换购”销售模式的产生,其深层原因在于医院对先进医疗设备欲渐强烈的需求与医院显著不足的采购资金之间矛盾的激化,“以赠换购”客观上确实起到了消弥、化解上述矛盾的作用。
本文认为,下列变通方式亦可起到类似的作用:
第一,医疗企业可通过合法的公益性捐赠树立企业形象,刺激医院对该企业耗材的采购量增长。
医疗企业出于公益目的,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不得利用捐赠规避招标采购),通过合法程序向医院捐赠医疗设备,这是受到法律鼓励并保护的。
通过公益性捐赠,企业既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又能够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医院在选择耗材供应商时,往往倾向于选择那些声誉良好的企业;
另外,企业如能通过技术改进和创新,运用技术手段降低耗材的可替代性、避免同质化,就意味着医院只能选用与获赠设备相配套的耗材或者虽可选择其它耗材但余地很小,从而医院将更愿意选择捐赠设备企业的耗材。
进行公益性捐赠时,企业应当与医院签订《捐赠协议》,并在《捐赠协议》中声明非因营利之目的而为捐赠。
第二,在面向民营医院时,可选择在“以赠换购”协议中订入所有权保留条款。
应当说明的是,该种方式之所以只适用于民营医院,原因在于公立医院必须经过政府集中采购,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中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因此,政府采购应当遵循“有偿取得”原则,而赠与显然与之相违背。
但是,民营医院因为无须集中采购,因而无此限制。订入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意义在于,消除不当给付利益的事实基础——在保留所有权的赠与中,医院仅获得了医疗设备的使用权,而使用权是否能够被认定为“财产性利益”,其具体金额如何计算等问题在目前的执法实践中都难以解答,由此导致无法认定构成商业贿赂。
第三,可选择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其他销售方式。
采用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其他销售方式,亦可以起到缓解医院资金压力的作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提供分期付款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
可见,国家肯定了融资租赁在医疗设备购销领域的积极作用,并明确分期付款采购医疗设备的服务对象包括“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
作者:邓溪海 律师,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咨询电话:15651893509.
法律分析:与人合伙做生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算是诈骗了。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要看双方是否自愿,如果双方自愿则不违法,但是如果对方不愿意,则可能涉嫌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
1.您好,根据您的描述,首先,您要购买的这个“玩具枪”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不能被认定为玩具枪的,而且,还可能被认定为枪支。枪长1.2米,说明它与真的制式枪支近于1:1的比例,已经达到了“仿真枪”的认定标准。对于仿真枪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
接受吃请构成商业贿赂吗不构成。涉及到行贿受贿行为。行贿罪、受贿罪是一种以财物与掌握国家权力的人用公权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行贿一方以取得某种利益为目的,给予掌握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定的钱财,以换取受贿方利用国家权力为其谋利益。行贿人与受贿人通过互相利用,各有好处,形成一个共同的利益关系。由于这种利益关系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关系在根本上是相背离的,因此,贿赂犯罪成为危害国家和社会正常运行的一个毒瘤。这种
[案情]2007年1月至2009年3月期间,淮安某超市以将厂家商品摆放至货架醒目位置为由,先后收取XX厂家、XX供应商等十余家“端架费”、“陈列费”、“地摊费”计70793元,记入其它业务收入科目,被工商管理局查处,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文,构成商业贿赂,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超市不服诉至法院,认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具体情形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更多复杂的性关系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民法典中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民法典规定,和他人长期同居,如果一方有配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就会构成重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
你好,建议及时报警处理。后续可以起诉主张赔偿
裁判指引:银行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借款人的不良征信信息,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确定性和合法性。因银行在贷款管理方面存在瑕疵,错误地将借款人录入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失信名单,导致借款人个人征信出现不良记录,造成借款人的社会信誉度降低,给借款人生活上、经济上、精神上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侵犯了借款人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银行应当协助消除借款人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的不良记录,并向其赔礼
是不是酒后驾车,要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判断。 酒后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理赔的
交通事故后,有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事故发生的,那么便不能算是交通肇事逃逸。发现交通事故并撞到人,肇事车主不知道有人发生伤害而离开现场,是否能够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可以先了解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 其特点:一是强制性。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哪些单位、哪些人员要缴费,如何缴费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 二是无偿性。即: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 三是固定性。即:国家
夫遗弃妻子是否构成犯罪,是需要看具体情况的,如果妻子属于患有疾病或者是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需要照顾的,那么,会构成遗弃罪
您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相信很多人都听过或者是看过有关作为妻子的当街扒作为小三的衣服的视频,这也就引起社会的关注。虽然在婚姻的保卫战中,原配会为了保卫婚姻可以不惜一切手段,但是一些过于激烈的手段却有可能触犯法律。那么,当街扒人衣服是否构成侮辱罪呢? 对当众扒衣服的还要看情况而定,如果只是说被脱掉一件外套是不构成违法的,但是把人当街扒成裸体,就构成了犯罪,犯侮辱罪。我国法律对于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有着非常明确
相信很多人都听过或者是看过有关作为妻子的当街扒作为小三的衣服的视频,这也就引起社会的关注。虽然在婚姻的保卫战中,原配会为了保卫婚姻可以不惜一切手段,但是一些过于激烈的手段却有可能触犯法律。那么,当街扒人衣服是否构成侮辱罪呢? 对当众扒衣服的还要看情况而定,如果只是说被脱掉一件外套是不构成违法的,但是把人当街扒成裸体,就构成了犯罪,犯侮辱罪。我国法律对于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有着非常明确
根据平台用工方式的不同,骑手分为三类:自营骑手,通常指平台自己招聘并从事配送工作的骑手;众包骑手,系通过APP注册成为平台骑手,可从不同平台自由接单,服务协议中明确骑手与平台非劳动关系;专送骑手,由劳务外包公司自行招募,完成平台任务,骑手一般与外包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实践中,骑手与平台极少签订劳动合同,骑手不必按时至固定地点上班,而是自由选择接单,无底薪、按件取酬且管理松散,这种灵活的用工模
行贿罪可以分为事前行贿和事后行贿,事后感谢如果是先前就约定过承诺的话是构成行贿罪的,一般行贿罪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关键还是看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浙江省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2015年12月)规定:非共同租住者非法进入合租房实施盗窃,不论是进入客厅、厨房等内部公共区域还是进入各租住者的房间,均属于入户盗窃。合租者在租房内盗窃其他租住者财物的,如果是在客厅、厨房等内部公共区域盗窃的,不作为入户盗窃;如果是进入其他租住者的房间盗窃的,则应视为入户盗窃。深海鱼:对于合租房情况较为复杂,实践中也不能机械的参照适用上述意见,比如同事之间、好
不在执业地点行医不一定构成百非法行医。需要看具体情况,可以参考以下几点:一、特定情况下,不属于非法行医:1、医生的医疗行为虽然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或范围,但如果事先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的。2、虽然事先未经过批准,属于紧急情况下的救治行为,则阻却违法性,自然不能以犯罪论处。例如,医疗专家被邀进行异地会诊;医生在有关部门倡导下开展卫生下乡活动;医出差或度假期间,遇到突发疾病的人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等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