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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系案件集中管辖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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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系案件集中管辖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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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系案件集中管辖实务

1.关于恒大系案件的集中管辖范围

(1)涉恒大商事及金融纠纷,如典型的票据纠纷、借贷、加工、买卖合同等纠纷,均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2)涉恒大的知识产权案件/劳动纠纷/商品房买卖及预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300万以内的工程合同纠纷,均不进行集中管辖。

(3)即使确定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案件有可能被派送到区法院审理,广州中院目前已经指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2.关于立案保全问题

(1)可以网上立案,也可以直接邮寄或者到现场立案。

(2)可以在立案时申请财产保全,但因恒大系案件强制调解,财产保全可能要等到正式立案之后法院才会行动。

(3)立案的相关材料和普通案件需要的材料相同,如起诉状及证据、授权资料等。

不直接起诉恒大系公司,起诉其他主体能否规避集中管辖

票据案件中,部分持票人为避免集中管辖,未将作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恒大系公司列为被告,能否规避集中管辖呢?

未将作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恒大系公司列为被告,法院可能追加恒大系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再移送集中管辖。在(2021)沪0118民初15961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中,原告未将恒大系公司列为被告,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出票人和承兑人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再以第三人为恒大系公司移送管辖。

上海、江苏法院多采取上述办法。

恒大作为一人公司股东的,能否将恒大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且已有生效判决,判决恒大对全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2021)粤01民终16142号民事判决载明:广州市恒大永昌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恒大公司)是否应对广州市鑫诚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鑫诚公司,恒大公司100%控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恒大公司及鑫诚公司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仅能证明恒大公司及鑫诚公司在2019年度的财务状况,不足以证明恒大公司财产与鑫诚公司财产一直处于相互独立分离的事实。

因此,恒大公司应对鑫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恒大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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