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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国刑事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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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国刑事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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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国刑事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至十一条规定,有如下管辖规定:

1、属地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即: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的犯罪,归我国管辖。

例如:一个中国公民在中国的国内犯盗窃罪时,应当由我国管辖。

 

2、属人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即:我国公民在国内和国外犯罪的,归我国管辖。

例外:我国公民(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除外)在国外犯罪,按照我国刑法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此处的可以不予追究,并不代表一定不追究。

例如:一个中国公民在中国的国内犯盗窃罪时,应当由我国管辖。

 

3、保护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即: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或者我国公民犯罪的,也受我国管辖。

例外:如果犯罪地的国家规定不是犯罪的,我国也不给予处罚。

例如:一个外国公民在美国抢劫我国公民时,应当由我国管辖。

 

 

4、普遍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即:我国对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在条款约定范围内享有刑事管辖权。

例外:超出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约定范围,我国不予管辖。

 

5、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即:外交豁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

(1)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3)下列人员享有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间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  

①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②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③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例如:某国外交代表的未成年子女在我国犯故意伤害罪,不受逮捕或者拘留,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该案件;某国外交代表的成年子女在我国犯抢劫罪,我国可以依法逮捕或者拘留,不享有外交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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