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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制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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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制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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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制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原事业单位人员在不同改制情况下(如转企或民办非 企业、歇业清算等)和不同身份背景情况下(劳模、军转干部、 伤残军人等)的劳动关系调整,各地应按本地相关规定办理。

(1)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时,原单位原则上要 与所有在编人员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关系),进行身份置换。

 改制后的单位应接收原单位全部职工,并按《劳动法》有关规定, 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职工置换 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在合同中予以载明,并上缴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专户储存。

今后,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时,除按规定支付职工在本单位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由市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支付职工原置换身份时的经济补偿金。

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不再支付原置换身份时的经济补偿金。

(2) 事业单位改制时鼓励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谋职 业的职工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关系),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3) 改制单位应妥善安置好省以上劳模、军转干部、伤残军 人、现役军人配偶。歇业清算事业单位的上述人员,如本人愿意自 谋职业,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如本人要求重新就业的,由主管 部门在系统内企业调剂安置,或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就业, 按规定结算的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4) 改制单位军转干部可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5) 改制单位职工年龄的确定,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 时间为准。职工改制前的工龄计算按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改制后 的工龄计算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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