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昆明12月17日电 (A B)云南省澄江法院17日发布,该院16日下午对游客在XX骑马游玩摔死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骑马娱乐项目经营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474672.20元;死者自行承担30%责任,下面请跟随深圳律师C一起来看案件详情。
今年7月11日,死者D携家属到澄江抚仙湖新河XX游玩。中午12时许,D带未成年的女儿和侄女参与了被告E提供的骑马娱乐项目。
在骑马过程中,由于马匹受惊跳起,三人先后从马背上掉下来,致D严重受伤并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D家属遂将骑马娱乐项目经营者E、澄江XX公司、澄江县XX告上法庭。澄江县法院于11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澄江法院认为,E作为骑马娱乐项目的经营者,明知在公路上提供骑马娱乐项目不可为而为之,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很大的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D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容易发生危险的安全隐患持放任的态度也是导致其从马背上摔下的原因之一,对于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
澄江XX公司作为澄江县新河XX的承包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D骑马摔下死亡事故的间接原因,应当对E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澄江县XX作为澄江县新河XX的行政监管部门,对于当地长期存在的村民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向景区游客提供骑马娱乐项目的情况疏于规范监管,未尽到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对E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澄江法院确定由E承担70%的赔偿责任,D自行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令E赔偿死者D亲属各项损失 474672.20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在E无力赔偿时,由澄江XX公司和澄江县XX分别承担30%和20%的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安徽律师F说,经常有朋友向我咨询,人命价是多少?对于这个问题,本人做出如下回答:首先,人命价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老百姓的口头语,与之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死亡赔偿金。
第二,人的死亡原因多种多样,有责任的死亡如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医疗事故致人死亡、工伤导致死亡、故意伤害导致死亡等,有责任的死亡我们根据赔偿标准和依据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工伤死亡,一类是工伤死亡。
以下是这两类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数额,供大家参考:
一、非工伤死亡:
1、城镇居民:22580*20=451600元 (河北省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22580元)
2、农村居民:9102元*20=182040元 (河北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9102元)
二、工伤死亡:
工亡死亡赔偿金:539100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6955元/年×20年= 539100元 )
【国家统计局于2013年1月20日公布,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
【《工伤保险条例》39.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
1、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各个地方不一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同名同价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即同一车祸遇难,不同户口性质的市民农民赔偿数额可以相同了。
同时要注意,获得相同数额死亡赔偿金,有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即“同一侵权行为”及“多人死亡”,否则不适用该条文。
比如,在两起车祸中,分别死亡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区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身份,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即“同命不同价”的法律依然适用。
3、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全国统一,真正实现了同命同价。
【摘要】原告单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到被告xx县医院进行体检,被告xx县医院工作人员在对原告右臂抽血时,原告感到右胳膊一阵剧烈麻痛。随后原告遵医嘱到上级医院专家门诊诊治,经诊断为周围神经病。参考鉴定意见,被告责任比例酌定为75%。2019年4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2038.5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单位体检,赔偿责任,抽血化验,损伤神经
赔偿与否,要看具体情况是否构成工伤。不构成工伤,只能要求按照非因工死亡支付抚恤金。如构成工伤,则按照工伤索赔,这个赔偿金额就是60万元左右。
1、如果伤害不是由第三人(也就是其他同学)造成的,如果十岁以下,学校负无过错责任,即由学校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教育义务,否则由其承担责任。如果十岁以上,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即由学生证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教育义务。2、如果是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的,那么就由第三人负责赔偿,学校只承担补充责任。
学医有个好处,那就是与死亡的接触比较多,所以对于死亡的畏惧就比别人少很多。而且,学医还能做一件事情,就是接触尸体,并且对尸体进行解剖,我们所解剖的,大都是死刑犯的尸体,缺半个脑袋或者脑袋上一个大洞的,一看就是被步枪崩的,死相悲惨非常,可是除了这样的死掉,之后还要被医学生分尸,那真是天大的惨事了!所以,希望人们最好不要犯罪,特别是,千万要一忍再忍,即便真的犯罪也不要去犯死罪。 记得上解剖课的时候
依据您的损失要求快递公司赔偿
如果工人在工地上死亡,属于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亡待遇;属于工伤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亡保险待遇;属于他人侵权造成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属于意外情形的,由已故职工和其近亲属依法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
这样的处理并无不妥,除非有证据证实这钱并不是用于赌博。
装空调摔死,房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不作赔付。依据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是在执行单位工作期间造成的事故,单位需要赔偿;车辆所有人也需要进行赔偿
员工在工作时间造成他人受伤,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该问题是企业人事经常咨询的,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也很难避免。那么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之后是否还能追偿?在讨论之前我们先看两则小案例:案例一 小王是一家餐厅的服务员,2021年5月15日在上班时间,在上菜过程中,因小王不小心把汤洒到客户小张身上,导致小张身上多处烫伤。小张一纸诉状将餐厅诉至法院,餐厅老板感觉很冤枉,侵权人明明是员工小王,为
看看具体情况认定,一般是承办商承担责任,如果购买了社保是社保局承担责任的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雇员受伤时雇主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
活动组织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组织聚会活动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避免发生意外事故。比如对聚会场所,聚会人数,聚会时间,聚会往返交通工具,聚会中饮用食品和饮料等等,都要周到仔细,做好预案。如果不幸发生了意外事故,不论组织者是否是义务组织,都要对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但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清责任,酌情从轻或者减轻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选任过失,指示,定作存在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农村危房改造,村民作为房主与包工头儿之间形成加工承揽法律关系,而包工头儿与手下工人之间形成用工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35条第二款,劳务提供一方对劳务过程中受伤,由接受劳务一方依
首先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向私人工厂索赔。
工地干活受伤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如果公司投保了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支付,如果公司没有投保,则可以和公司协商赔偿。申请工伤赔偿首先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
根据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工伤。如果是因自己原因上班途中摔倒的可能认定为工伤比较难。若是工作场所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滑倒受伤的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一、农民工在工地上摔死理赔标准多少钱 农民工在工地上摔死理赔标准因为在各地的赔偿标准都会有所不同,实践中会有所区别。工人在工地上摔死的,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般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1个月的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二、农民工在工
雇司机出了事故,由雇主承担责任。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而雇佣司机就属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