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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游玩时骑马不慎摔死 经营者承担7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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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游玩时骑马不慎摔死 经营者承担7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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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昆明12月17日电 (A B)云南省澄江法院17日发布,该院16日下午对游客在XX骑马游玩摔死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骑马娱乐项目经营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474672.20元;死者自行承担30%责任,下面请跟随深圳律师C一起来看案件详情。

今年7月11日,死者D携家属到澄江抚仙湖新河XX游玩。中午12时许,D带未成年的女儿和侄女参与了被告E提供的骑马娱乐项目。

在骑马过程中,由于马匹受惊跳起,三人先后从马背上掉下来,致D严重受伤并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D家属遂将骑马娱乐项目经营者E、澄江XX公司、澄江县XX告上法庭。澄江县法院于11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澄江法院认为,E作为骑马娱乐项目的经营者,明知在公路上提供骑马娱乐项目不可为而为之,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很大的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D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容易发生危险的安全隐患持放任的态度也是导致其从马背上摔下的原因之一,对于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

澄江XX公司作为澄江县新河XX的承包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D骑马摔下死亡事故的间接原因,应当对E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澄江县XX作为澄江县新河XX的行政监管部门,对于当地长期存在的村民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向景区游客提供骑马娱乐项目的情况疏于规范监管,未尽到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对E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澄江法院确定由E承担70%的赔偿责任,D自行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令E赔偿死者D亲属各项损失 474672.20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在E无力赔偿时,由澄江XX公司和澄江县XX分别承担30%和20%的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安徽律师F说,经常有朋友向我咨询,人命价是多少?对于这个问题,本人做出如下回答:首先,人命价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老百姓的口头语,与之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死亡赔偿金。

第二,人的死亡原因多种多样,有责任的死亡如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医疗事故致人死亡、工伤导致死亡、故意伤害导致死亡等,有责任的死亡我们根据赔偿标准和依据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工伤死亡,一类是工伤死亡。

以下是这两类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数额,供大家参考:

一、非工伤死亡:

1、城镇居民:22580*20=451600元 (河北省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22580元)

2、农村居民:9102元*20=182040元 (河北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9102元)

二、工伤死亡:

工亡死亡赔偿金:539100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6955元/年×20年= 539100元 )

【国家统计局于2013年1月20日公布,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

【《工伤保险条例》39.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

1、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各个地方不一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同名同价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即同一车祸遇难,不同户口性质的市民农民赔偿数额可以相同了。

同时要注意,获得相同数额死亡赔偿金,有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即“同一侵权行为”及“多人死亡”,否则不适用该条文。

比如,在两起车祸中,分别死亡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区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身份,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即“同命不同价”的法律依然适用。

3、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全国统一,真正实现了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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