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了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
《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实行家庭承包和其它承包方式。
实行家庭经营是农业经营的基本方式。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不存在因为生产力发展就要改变农户家庭经营的问题。
二、明确了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
《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和他们在管理上的职责,以后在土地承包中发生了纠纷和矛盾,可以去找他们解决。
三、明确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承包方的权利规定有: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特别是流转权的规定。对土地承包权这样明确的分解过去还不曾有过。
四、明确了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法》体现了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承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全面规定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26条规定了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条规定不得调整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是《土地承包法》中的关键内容。
以后谁要是再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民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做了原则规定
按照中央积极稳妥搞好农户承包地流转的要求,法律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七、重视了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
《土地承包法》明确“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这在法律上保障了妇女的平等权益。
八、对家庭承包以外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了更加充分和完整的权利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九、贯彻了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
保护耕地和其它农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土地承包法》贯彻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从实现耕地等农业资源的永续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对承包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做了相应规定。
十、肯定了现行的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精神的一些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规定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实行了土地承包期50年的政策,比《土地承包法》规定的30年时间要长,比如贵州省就是这样,这并不违背《土地承包法》基本精神。
另外,法律规定有关部门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没有这些证书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地能否调整的规定。赋予农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合同形式和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一、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有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释义】本条是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有的权利的规定。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对承包方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各地规定是不完全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主体的规定。本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它既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独立的生活单位。作为生产单位的农户,一般是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户成为农村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农村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将第一条修改为: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释义】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规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本法第2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释义】本条是对仲裁裁决效力及裁审关系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与商事仲裁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商事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释义】本条是关于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释义】本条是关于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发生的纠纷,也包括土地承包当事人与第三人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哪一年通过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在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而最新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释义】本条规定发包方不得以单方面擅自解除承包合同等方式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建立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之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行日期:2019-01-01 颁布日期:2018-12-29 时效性:已修订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文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05-09-01 颁布日期:2005-07-29 文号:法释[2005]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新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