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有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对承包方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各地规定是不完全相同的,有的地方还尚未做出规定。
由于在全国没有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一些地方出现发包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给承包方规定过多的义务,而忽视承包方权利或者任意侵犯承包方权利的现象,最终的结果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完全实现,利益得不到保障。
为了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以实现,切实保障农村的长治久安,针对这种现象,本条规定了承包方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方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权利的,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本项所列权利是承包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它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依法对承包地享有使用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目的,就在于让承包人在集体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者畜牧。
因此,承包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有权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合理且有效的使用,并有权获取土地的收益。至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方式、种类等均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进行干涉。
对承包土地的使用不仅仅表现为进行传统意义上的耕作、种植等,对于因进行农业生产而修建的必要的附属设施,如建造沟渠、修建水井等构筑物,也应是对承包土地的一种使用。
所修建的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应当归承包人享有。
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来,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但在有的地方农户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一些地方的领导人为了突出“政绩”,不讲科学,不考察市场需求,强令农户大面积种植单一作物,即所谓“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等。
这是对承包方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权利的侵害,严重损害了土地利用的效率。对此种现象应当予以制止,使承包方对承包地依法使用的权利得以充分实现。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主体的规定。本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它既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独立的生活单位。作为生产单位的农户,一般是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户成为农村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释义】本是对侵害承包经营权民事责任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直接支配性和保护之绝对性。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指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的权利。物权的绝对性,指物权人于其标的物之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任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地能否调整的规定。赋予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合同形式和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一、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释义】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对承包土地上的投入进行补偿的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农村改革以来,全国普遍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释义】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规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本法第2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释义】本条是对仲裁裁决效力及裁审关系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与商事仲裁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商事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释义】本条是关于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释义】本条是关于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发生的纠纷,也包括土地承包当事人与第三人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释义】本条规定发包方不得以单方面擅自解除承包合同等方式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建立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之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九条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农村土地承包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国家对集体土
一、明确了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实行家庭承包和其它承包方式。实行家庭经营是农业经营的基本方式。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不存在因为生产力发展就要改变农户家庭经营的问题。二、明确了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和他们在管理上的职责,以后在土地承包中发生了纠纷和矛盾,可以去找他们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五十条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释义】本条是对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是关系到我国广大农村长期繁荣稳定的关键问题之一,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因此,1985年制定的
法律分析:1、如果是户中的个别成员出现死亡,那么其土地确权是不受影响的,原来的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2、如果是该户成员都已经死亡,也就是在承包合同中讲到的“整户消亡”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确权政策,其土地由村里的发包方收回,也就是确权给村集体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行日期:2019-01-01 颁布日期:2018-12-29 时效性:已修订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文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05-09-01 颁布日期:2005-07-29 文号:法释[2005]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内容规定:下列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究,会撤销案件,宣告无罪。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第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一、把人车砸了拿了车上东西怎么判刑达到一定数额会判处盗窃罪。《刑事诉讼法》第十五
新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