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土地农民最关心的是什么?今天咱们就根据农民的切身利益,来解读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各项政策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该法第六条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三十条明确: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承包耕地进行适当调整有哪些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地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
①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②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③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外来人口如何办理土地承包手续?
外来人口承包土地,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方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承包方,只能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等农村土地,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发包方发包给外来人口前,应当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的同意。
而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发包方还必须对外来承包人进行资信调查,对其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再签订承包合同。
在什么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
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农户的承包地: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绝户的,承包方自然消亡,发包方可以收回。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发包方可以收回。
如何理解“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1993年,中央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1997年,中央又做出了“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并且实行“大稳定、小调整”。
特别是2003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党的这一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主要体现了如下几个原则:
一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二是土地承包要尊重多数农民的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
三是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支持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指南》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规定。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本法第2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
农村机动地最长承包期限是多久农村机动地最长承包期限法律并无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期限需要在承包合同中作出约定。规范管理机动地的基本对策加强对机动地的规范管理,是今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环节,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干扰影响,就当前情况分析,我们认为主要应在法规制度、发包规范、登记管理等几个环节上很下功夫:一是各地应以农村机动地的本质是“用于解决人地矛盾、保障未来新增人口的基本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行日期:2019-01-01 颁布日期:2018-12-29 时效性:已修订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文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05-09-01 颁布日期:2005-07-29 文号:法释[2005]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新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三条《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的机动地,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释义】本是对侵害承包经营权民事责任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直接支配性和保护之绝对性。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指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的权利。物权的绝对性,指物权人于其标的物之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任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地能否调整的规定。赋予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自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释义】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规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本法第2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行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调整、管理和争议解决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释义】本条是对仲裁裁决效力及裁审关系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与商事仲裁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商事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合同形式和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一、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土
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有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释义】本条是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有的权利的规定。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对承包方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各地规定是不完全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承包期限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