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想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尽量不支付或少支付经济补偿。于是,用人单位常会使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安排劳动者待岗。不给劳动者安排工作,但要求劳动者正常来上班,上班时加强管理,一旦有小错误即给予处分,累计到一定次数,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将劳动者调整到与原来工作没有任何关联的岗位上,并且加以严格管理。如果劳动者不服从,便以无故旷工、不服从安排,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以待岗、调岗的方式逼迫劳动者辞职,最终被认定为违法的可能性较大,但为什么还是有用人单位要使用这样的方法呢?
笔者认为,对于一部分不太了解劳动法的用人单位而言,可能并不是故意使用这样的方式,在很多老板的朴素认知中,因为经营困难等原因,待岗、调岗是可以使用的,不存在侵犯员工权益的问题。
这部分单位可能是无心为之,可以理解。
但有一部大厂也使用这样的方法,而且操作起来有一定的步骤与“规范”的流程,给人以合法的错觉。那么,大厂有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律师,明明知道这样操作存在风险,为什么还要使用这样的方法呢?
说到底是为了省钱。用人单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使用这样的方法,虽然最终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但如果缩减人员较多,对于整体而言,用人单位的收益将大大高于付出的成本,因为最终通过维权获得补偿或赔偿的人毕竟少之又少。
被消化掉的人大概分为几类:一是,工作年限较短或工资基数较低的员工,因为即便维权获得到补偿也较少;二是,不懂法律的员工;
三是,怕麻烦不想打官司或没有精力消耗的员工。
再则有些法律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大厂表面上做得也“合法”,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且还要通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甚至执行等繁琐而漫长的法律程序,最终维权成功的人占整体缩减人员的比例是少之又少。
至于哪些大厂喜欢用这些方式,你们猜。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9日,吕某入职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
2017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每月10日为发薪日,工资由基本工资加工龄工资加趟头工资组成。
2021年3月起,公司通知吕某待岗,同时要求吕某每天打卡由两次变为四次,并实际安排吕某从事打扫、整理等杂务,不再为吕某安排驾驶员工作。
双方对于待岗的形成原因存有争议。
2021年5月5日,吕某向公司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因公司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与贵司解除劳动合同。”
吕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诚然,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但此种工作调整应当以不影响员工的实体权益为限。
本案中,吕某入职公司已近十年,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吕某的工作岗位为驾驶员,双方已经形成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
公司在转变经营方式致使原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双方未有合同对此予以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无权单方面指派劳动者至其他单位或者直接变更管理主体为其他单位,而公司在一审主张的协调吕某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更是会直接导致吕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吕某与B公司成立新的劳动关系的结果,据此,吕某对公司提出的上述安置方式有权予以拒绝。
为实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和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之间的利益衡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公司在与吕某就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支付吕某经济补偿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公司名为安排吕某“待岗”,但却以增加考勤次数的方式强化对吕某的管理,并实际安排吕某从事打扫、整理等工作,且实际发放工资相较于吕某此前的正常工资水平大幅减少,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吕某的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综上,吕某有权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
案号:(2021)苏07民终4604号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公司调岗,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擅自变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若是裁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如果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
你好,那你答应了吗,这个建议不要做,一旦起诉了就是诉你
被公司调岗变相辞退后,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
1、职工因购买二手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以上是关于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回答
通常来说,如果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劳动者可先与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若投诉不成可以选择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进行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调岗调薪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2、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
如何判断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合理性? 一、前言用人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客观条件的变化,常涉及到对劳动者的调岗调薪,然而,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又极易引发劳资纠纷,除非劳资双方能达成调岗的合意。用人单位都希望能够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即本文探讨的单方调岗,那么,单方调岗调薪的合理性如何判断呢?本文从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权、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权、合理性之判断标准等
案情简介:1985年7月黄某至某纺织公司工作。2013年7月29日,该公司聘任黄某为产能转移办公室主任。2015年2月,黄某和所在部室被评为 “2014年度先进生产工作者/部室”。2015年3月16日,该公司免去黄某职务,并告知将安排相应岗位的工作。4月23日,该公司形成《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纪要》拟安排黄某更低等级岗位及薪酬。7月28日,黄某向该公司邮寄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8月7日,黄某申请劳
人民法院会把原告的证据给被告。在庭审之前,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在交换证据,这时被告可以看到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在庭审中,法院也会要求原告提交证据的原件,让对方对该证据质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
法律分析:离职后当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
你好,具体多少金额,有没有相关合同
公司调岗降薪,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的,可以向公司提出拒绝;如果公司强制调岗降薪的,则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去举报、投诉;或者依法通过申请仲裁来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
调岗降薪变相辞退员工,员工需要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如果提出异议之后公司没有合法的处理,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如果劳动仲裁不服的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一经双方确认,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提出调整岗位或调整薪资,必须有相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职工因工致残的等级不同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级、六级伤残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外,还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
今天跟大家聊一聊用人单位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有权随意调岗”,是否就一劳永逸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最近经常有小伙伴问到我关于用人单位调岗了怎么办?我是不是一定要去报到,不去会不会按旷工处理?我能不能不同意?旧岗位已经没有我的工位电脑了怎么办?遇到用人单位调岗,大家不要慌。首先要明确一点,调岗是否正当合理。如果用人单位属于正当的部门规划和调整,那么劳动者有敬业的义务,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的调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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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后公司想用调岗来变相辞退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是通过劳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就是因为调岗是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所以这种项目和劳动者事先必须要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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