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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右侧甲状腺切除完整,患者又进行了二次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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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右侧甲状腺切除完整,患者又进行了二次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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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16日,原告杨某因甲状腺乳头状癌入住被告某附一院进行治疗,2015年10月19日某附一院对原告行甲状腺根治术(右),术后,原告因手术部分深感不适,加上系恶性肿瘤,为求更好的治疗康复,在某大学医学院苏州某医院做相关甲状腺检查。

   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7月16日,原告多次在某附属医院进行专业诊断和治疗,于2016年7月28日入住某附属医院,行喉返神经探查术、甲状腺癌根治术,于2016年8月6日出院,出院诊断:甲状腺恶性肿瘤(术后颈部淋巴结转移)。

2016年期间,原告又在上海市某人民医院就诊,入院诊断:肿瘤术后同位素治疗;甲状腺恶性肿瘤。

   鉴定结果:(1)医方术前检查不够完善,至2015年10月19日术前,距患者于2015年10月2日在外院行颈部B超已近3周时间,医方未就存在颈部淋巴结转移等行相关检查和评估。

  (2)病例书写不规范。①入院记录中入院专科情况对左侧甲状腺记载不一;②手术记录不详细;③对右侧甲状腺大小的记载错误。

  (3)医方手术欠规范,未将患者右侧甲状腺按根治要求切除。①术后多家医院数次影像学及超声检查结果、手术记录和病理诊断报告,均证实医方手术手术时未将患者右侧甲状腺切除完整。

②医方的手术记录记录不详细,尤其是不能体现术中快速病理结果回报后医方对右侧甲状腺的具体处理方式及淋巴结探查情况。

   某附一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术后行“喉返神经探查术、甲状腺癌根治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的诊疗过错增加了患者二次手术的痛苦和诊疗费用。

鉴于甲状腺手术时,即使是甲状腺全切除,也难以避免部分甲腺组织残留,且患者二次手术主要系“甲状腺恶性肿瘤术后颈部淋巴结转移”,结合甲状腺乳头状癌生物学特性等综合分析,认为医方诊疗过错对患者二次手术的原因力为次要-同等原因(次要以上、同等以下)。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杨某由被告某附一院行甲状腺癌根治术,未将其右侧甲状腺切除完整,后又见颈部淋巴结转移,原告杨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其依法有权向被告主张赔偿。

   本院结合该鉴定意见确定的医患双方的原因力为次要-同等因素,确定被告某附一院对原告杨某的人身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1700.77元。

  本文为亲办案例,仅供学习交流,人名均为虚构

   医疗律师张文波|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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