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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窝藏、包庇罪相关最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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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窝藏、包庇罪相关最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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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6号),并于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即认定窝藏、包庇罪,要以窝藏、包庇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同时,如行为人又实施了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罪证行为,或者伪证行为,择一重处罚,具体条文如下:

第六条 认定窝藏、包庇罪,以被窝藏、包庇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窝藏、包庇罪的认定。

但是,被窝藏、包庇的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

第七条 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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