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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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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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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信息

蒋某。

委托代理人潘舜州,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日,杨某与蒋某签订协议书1份,协议载明:“杨某在xx有0.9亩田(包括田间树木、所有物)今九万元整,双方同意转卖给蒋某。

(田亩大小不追究)”。协议落款处有双方各自的签名。该协议下方还载明:“今收到蒋某现金90000元正,xx年xx月xx号,收款人杨某”。

后蒋某以买卖集体所有的土地属无效合同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返还其已支付的90000元。

办案经过

杨某提供了xx年xx月xx日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后练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内容为“xx杨某共有承包农田面积6亩”。

一审法院于xx年xx月xx日向该村村委会的相关人员作了调查笔录,相关人员向原审法院陈述:“村里不知道杨某买卖土地一事,他们是私下自行商议的,村里没有同意过,也不会同意的。

流转或转让是不可以的,转让和买卖是不允许的,流转也不能流转给外村的人,而且要具有一定的规模,这块田要流转我们村里也是不同意的。

登记在杨某名下的承包农田面积有6亩,但没有四址的划分,所以很难确定,是否有证或承包合同因为时间长了,也很难确定”。

上述事实,有蒋某提供的协议书原件1份、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原审法院的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蒋某人民币90000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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