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加X生产队与被告水X生产队就相邻700多亩土地所有权产生纠纷。水X生产队申请政府确认土地归其所有。金X江区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确认671亩纠纷地中,471亩归水X生产队所有,200亩归加X生产队所有。加X生产队不服申请复议。河X市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区政府的处理决定。加X生产队不服,向法院起诉。河X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撤销金X江区政府处理决定和河X市政府复议决定。案件胜诉。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撤销金X江区政府金政处决字(2015)4号《关于水X一、二队与加X一、二、三、四、五、六队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令撤销河池市政府河政复决字(201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依法确认本案争议地马煌沟、钟泥坡、加否沟、加钟沟、狼鸡沟一带约700亩的山林地权属原告加X一、二、三、四、五、六队集体所有。 代理意见:金X江区政府受理的水X一队、二队与加X一、二、三、四、五、六队林地权属纠纷案,作出金政处决字(2015)4号《关于水X一队、二队与加X一、二、三、四、五、六队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河X市政府作出河政复决字(201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金X江区政府的处理决定。原告认为金政处决字(2015)4号处理决定书、河政复决字(2016)5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本案争议地位于马煌沟、钟泥坡、加否沟、加钟沟、狼鸡沟一带,约700亩,在解放前后都是原告加X生产队经营管理所有。1949年建国后,1953年土地改革、1955年农业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争议地已划定为加X屯生产队集体所有,一直是加X屯各生产队的耕作区、牛场,并具体由加X一队、三队管理使用。其后,德X大队要植树造林,征求原告的意见,经过协商,原告队干莫X仁、蓝X祥同意,在争议地植树造林,并列入德X大队林场范围。改革开放后,落实生产承包责任制,原告将争议地划分到户经营,也由于德X大队林场管理不到位,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将争议山地对外发包,由蓝X献、蓝X钊、覃X三人承包,承包期为1986年3月1日至1996年3月1日。可以说,争议地一直处于原告加X屯各生产队的经营管理范围。1992年白X乡成立扶贫林场,落实林场山地面积亩数时,扶贫林场代表覃X夜忽视德X大队林场的存在,在无证据、无依据的情况下,把争议地700亩山地错误的登记在水X一队、二队名下,并记入1992年8月29日的山界权属登记表中,此后在扶贫林场地形图上私下把争议地划入水X屯,原告当时毫不知情,但事后知道后,表示异议。扶贫林场成立后,造林炼山时,忽视德X大队林场及加X生产队的存在,强占造林,造成德X大队林场承包方的损失。此后,扶贫林场分红时,争议地的份额分给水X队,引起原告的强烈不满和异议。2010年在白X乡政府支持下,加X生产队以“以地换路”为条件,把山地发包给南宁高峰林场,协议发包面积为5971亩(其中包括争议地)。在林地发包过程中,白土扶贫林场代表覃X夜是很清楚的,对属于加X生产队的争议地的山地,没有提出异议。但是山地承包协议履行过程中,水X生产队在争议地乱砍乱伐,造成加X生产队与高峰林场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本案争议的起因。1953年土改、1955年农业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水X生产队对争议山地都没有山界权属。1963年,德X大队水X生产队与X浩生产队因为山地纠纷,到法院起诉要求处理。在1963年河X县法院的调解书中第2项,把属于原告所有用于德X大队林场的争议地,划给水X生产队使用。当时,该案是水X生产队与X浩生产队的山地纠纷,并没有加X生产队参与。在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加X生产队没有参与,并没有征得加X生产队同意的情况下,水X生产队与X浩生产队达成的协议,把第三方加X生产队(既原告)的山地划给水X生产队使用,这明显是私下自作主张,侵犯了加X生产队的合法权益。但是,尽管调解书把争议地划给水X使用,但是山地仍是德X大队林场属地,本质是加X生产队集体所有,交给德X大队林场造林使用的,其后,争议地也是加X生产队管理使用。1980年初落实生产承包责任制,由于大队林场管理不到位,原告将争议地划分到户经营,经过大会讨论同意,将山地对外发包,由蓝X献三人承包,承包期为1986年3月1日至1996年3月1日。可以说,争议地一直处于加X生产队的经营管理范围。1992年白X乡成立扶贫林场时,没有弄清楚争议地的山林权属,私自登记在水X一队、二队名下,从而引发了日后纠纷。水X一队、二队,单凭调解书、白土扶贫林场权属登记表,就认为争议地是其所有,证据不足。被告金X江区政府认为争议地“地界未定”,把争议地的大部分确权给水X一队、二队,也是事实不清,不合法不公平。事实上,按土地来源、实际经营、管理使用的角度考虑,该地的权属是原告集体所有,一直以来是原告在经营使用,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几十年都没有变更。因此,原告认为金政处决字(2015)4号《处理决定》及河政复决字(2016)5的确权内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没有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应予撤销。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依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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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确权纠纷找哪个部门 1、土地确权纠纷找人民政府处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
农村土地性质分类为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和荒地等。农村土地确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农村土地性质分类 农村土地性质分类: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和荒地等种类,农村的土地一般是由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二、农村土地确权纠纷的解决方
1、土地确权纠纷找人民政府处理。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问题,原则上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以下部门依法处理:1、村委会或镇、乡政府,或者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处理;2、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权申请;3、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4、其他部门。【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确权纠纷应该由谁处理(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
土地的承包一般需要各种程序,需要报给各个部门之后才可以进行相应的承包工作。并且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后进行相关工作,承包的土地应该运用于对国家发展有帮助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土地。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纠纷哪个单位管我国的土地流转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法律基础上进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如何申诉,申诉流程是什么发生土地确权纠纷应该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委员会申诉。申诉流程按照政府或者是委员会的要求进行。农村土地确权按照“是谁的就发给谁,谁在使用就发给谁”的原则确认。具体说来,农村土地所有权,是谁的,就发给谁,比如,是行政村所有,就发给行政村;是村民小组所有就发给村民小组;是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就发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土地承包权,谁承包的,就发给谁;农民承包地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
土地确权纠纷起诉时限是多久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具体看什么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规定如下: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
[案情] 1991年2月,因为修建水库,某村8户40余人迁移至A村十一组插队落户,同年8月,应这些移民的要求,A村另成立了一个移民生产小队,同时将该组的一幅土地划给其耕种。1972年,移民队为了方便耕种,将该幅土地与B村九组的土地进行了调换耕种。从1973年开始,移民队陆续返迁回原籍,至2004年,只剩下一户。2003年,A村十一组又以方便耕种为由要求B村九组把原来调换的土地还给本组,而九组
一、土地确权纠纷由谁处理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争议案件。2、法律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山林土地确权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协议。任何一方,无论是单位、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2.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方法适用于因土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地界没有标志引起的
法律分析: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只享有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对于土地的确权由政府处理,对政府确权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分析】1、协商处理。土地争议产生后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协商,自己解决争议。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协商成功,协商不成或协商达成了协议而另一方又反悔,不履行协议,他方可以按照提请人民政府处理。2、政府处理。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两个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两个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裁决申请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