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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重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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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重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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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重建条件 宅基地重建标准:

(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和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翻建、改建房屋必须为原址建设,且以自用为目的。

(三)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它公共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四)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并自行协调邻里间建房相互影响的矛盾。

(五)沿街翻建、改建的房屋,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控制立面,自行协调建设关系,不得侵街占道。

(六)农村村民翻建、改建住房的地基总高度不得超出地面1米,平房总高度不得超出地面4米。

(七)农村村民因家庭人口增加具备分户建房条件,需建设二层住房的,地基总高度不得超出地面1米,房屋总高度不得超出地面7米。

(八)农村村民翻建、改建住房的不得建设三层(含)以上建筑物,三层(含)以上建筑属于违法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二、关于宅基地如何申请条件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申请条件如下: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三、宅基地转让的限制 (一)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批准;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三)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四)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综合上述所说,当具备农村户籍时,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宅基地,宅基地需要审批后才能开始建筑,不能随意建筑。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宅基地重建条件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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