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我国《民事诉讼法(1991)》并未对此做出规定。民诉法2007年修订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此后,法院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老赖”的惩戒措施逐渐开始发展。
(一)失信和限制高消费所针对的对象差异
在对“单位是被执行人,可否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这一问题做出分析之前,有必要区分我国法律体系下的两大信用惩戒措施,即失信和限制高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限制高消费,即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实践中,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很容易混淆,也容易引起误解,但二者存在诸多不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简称《限高规定》)第三条,被限制高消费的包括被执行人本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简称《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
因此,虽然,《失信名单规定》第六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但是,法定代表人本身并不是被执行人,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失信惩戒,这本身是一个伪命题。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定代表人本身并不是被执行人,一旦法人被纳入失信名单,会对法定代表人也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
根据《限高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等。
而且,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行为的,无论该公司是否被列入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失信和限制高消费适用条件的差异
《限高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因此,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但相比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更高,更严格。
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三)失信和限制高消费适用程序的差异
关于纳入失信的程序,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范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范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
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关于限制高消费的程序,《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可见,就失信和限高而言,原则上二者都应该有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这一程序。但只要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便是没有发出执行通知,法院也可以依职权直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这也是为何有些法院只要是进入执行程序,一律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就限制高消费而言,在没有先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被执行人(自然人或者单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但,一旦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就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换句话讲,公司败诉后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虽然法院还没有发执行通知书,公司就有可能已经被列入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则被限制了高消费。
(一)失信和限制高消费所针对的对象差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简称《限高规定》)第三条,被限制高消费的包括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简称《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 需
“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的区别,一文读懂!“失信”和“限高”都能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它们有什么区别呢?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都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哪一个才是所谓的“老赖黑名单”?谁的威力更强一些?它们有什么必然联系吗?“失信”和“限高”确实是执行阶段容易混淆的一对概念。有人认为“失信”和“限高”是相似度高的“亲兄弟”,他们都可以对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进行限制,威力相当、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而限高就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由此可见,要区别"失信"和"限高"主要在于被执行人是不是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而被限高的,则可能是因为被执行人主观意愿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也可能是因为其他客观原因暂时无法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限制高消费,即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都是人民法院基于执行案件的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的惩
法院执行措施中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联系与区别: 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网址:http://zxgk.court.gov.cn/shixin/),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2、“限制高消费”,是指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现在是强制执行阶段,您属于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
导读: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限制高消费是指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都是人民法院基于执行案件的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采
“不能。被执行人是不能够去港澳,如当事人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会被限制出境,而限制出境的范围就包括港澳台地区。
建议向法院执行局了解情况。如果已经履行完毕,限制高消费是会取消的。
失信被执行人不还钱会被禁止高消费和乘坐交通工具不被允许等问题,如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失信被执行人不还钱会被禁止的具体事项:(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
失信人是不可以购买高铁票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就不能够自己买到飞机高铁票了。如果可以购买,会有高消费记录信息,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建议尽快还清,消除失信名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
如果已经限制高消费限制坐高铁,属于规避执行和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这样将会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被限制高消费可以坐火车,但是不能坐软卧,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
公司法人代表出事,一般对子女没什么影响。公司法人代表出事影响的只是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如果子女并没有对其资源进行占用,是不会受到影响的,但如果占用了的话,需要交出来
你好,一般是不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
1、限制高消费令要解除,就需要被执行人亲自到法院申请,只有获得批准了之后才可以进行解除。2、但是,前提也一定要确定自己已执行完法律所生效的文件确定的义务的,或者是达到和解协议的条款已履行完成等等。3、比如,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一、无偿还能力属于失信人员吗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的,一般法院不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关于被限制高消费的法人代表能否变更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被限制高消费的法人代表可以更换。公司法人代表被限制高消费的,并不影响公司法人代表的变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可以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凡是在平台能查到的都被限制高额消费。2、查询方法:在百度页面搜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 2.点击进入后,“点击综合查询被执行人”选项:3.根据提示输入姓名或是身份证号码: 扩展资料:一、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
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同时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下述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