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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辞退员工时常说的N+1赔偿,在法律上真的合法吗?——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涉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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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辞退员工时常说的N+1赔偿,在法律上真的合法吗?——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涉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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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总是能在微博上、知乎上看到,甚至是身边的朋友那里也有听说,在年底这种非常难找新工作的时期,许多互联网的从业人员却面临了公司的所谓的经济裁员。

知乎前阵的热搜上也有相关的讨论。讨论的帖子中,除了大家控诉的公司平日的管理如何混乱、加班情况如何恶劣,以及裁员时如何的冷酷无情之外,提到公司给予员工的赔偿时,最经常能够看到的就是“N+1”这个词,我这一个月至少听说了四个公司裁员的或开除员工,在员工的赔偿上无一例外的,使用了“N+1”这个概念。

那么所谓的“N+1”赔偿,在法律上就真的合法了吗?

“N+1”并非法律上的用语,劳动合同法上虽然有类似规定,但其实可以使用范围非常有限,多数员工所能拿到的赔偿并不止“N+1”什么是“N+1”?

“N”是指你入职几年,按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其中不满半年按半个月工资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计算。

“1”是指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所给予你的一个月工资补偿,有的公司会称之为“代通知金”,还有的公司直接美其名曰是给予员工的额外补偿。

以上,是公司一般会给出的解释,那么在法律上呢?1、 N这个概念,实际指的是劳动合同法上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很广,在这里不一一叙述,我们就谈谈裁员和开除的情况下,公司给予员工的赔偿是经济补偿金吗?

——答案是: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况。

情况一:开除

开除一般有几种情景:

(1)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中明确写明可以予以开除的情况,且该规章制度有经过工会或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员工签收)

————此时,公司开除员工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

(2)公司以各种奇葩理由,包括没有任何依据的工作不认真、不到位;工作表现不如意;业绩不达标等等开除员工(只要公司没有明确的依据和证据,都属于无理)

————此时,公司开除员工属于违法开除,应当支付员工2N的赔偿(法律上叫赔偿金,金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2N)

情况二:协商解除(包括以开除为名义,但诱导员工签订协商解除协议)

协商解除也有两种情况

(1)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员工同意

————此时,公司给予员工的赔偿即为N

(2)公司以开除的名义与员工谈判,员工在不愿意的情况下,被公司诱导签下协商解除

————此时,公司给予员工的赔偿也为N

事实上,公司无理由开除员工,是要支付2N的赔偿,但大部分公司为躲避赔偿,会诱导员工签下协商解除协议,并仅支付N的赔偿,员工一旦签字,事后即便了解到了相关规定,但鉴于协议已经签订,员工基本也是无法再向公司要求2N赔偿的。

另外还有一种更恶劣的情况,公司会以劝退的形式开除员工,列举出员工在工作上的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诱导员工自行提交辞职信,或是签下“个人原因”离职的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连N的赔偿都无法拿到。

情况三:裁员

关于裁员的情况,相对上述所说的要复杂些,很多人认为公司经济出现问题了,裁员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一件事,但法律上不是这样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即便是出现经济困难,在裁员上仍然要受到很多限制。

我们直接看下法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划重点:公司裁员一定人数,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将裁减人员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进行。

————此时,公司的裁员是合法的,需要向员工支付的赔偿为N。

————但凡不满足上述程序或条件,公司的裁员都属违法。对员工而言,公司所谓的裁员就是违法开除,应当根据前面说的情况,给予员工2N的赔偿。

2、“1”的概念,在劳动合同上有类似规定,但适用范围极其有限

接下来我们看看什么是所谓的“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只有以上三种情况,才有所谓的“1”,这也是我们法律上所说的“无过失辞退”,意思是,员工虽然没有过错,但鉴于员工确实无法提供正常的劳动,以及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公司权益,给予公司合法辞退员工的权利。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公司给予员工“N+1”的赔偿或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并给予“N”的赔偿后,可以辞退员工。

那么大家可以自己对号入座下,看看公司开除你的情况,是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吗?如果不属于上述合法合理的情况吗,公司无合理理由(详见上面开除的情况)辞退员工的,员工有权要求的赔偿就不是“N+1”而是“2N”。

另外,我们单独谈下“(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情况。

那么,公司经营不善可以看做是属于(三)的这种情况吗,这个我不敢跟你说100%不是,因为这个问题目前在实务上是有争议的。

但就目前的观点来看,一般倾向认为“经营不善”是不属于的,裁员是不应该适用这条的。当然,这不是100%的确信,毕竟司法风向总会发生变化,现在不是,不代表再过几个月再过几年也仍然认为不是,在这里只作为大家的一个参考。

当然,不管是与不是,经济裁员首先都必须符合前面说过的程序条件,否则连“经济裁员”都谈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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