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卸货的过程中,由于车上的货物落下将站在车旁的司机当场砸死,那么该机动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不应该对死者赔偿呢?
案件经过:
2016年10月,张某驾驶货车将货物送至某货站停车卸货时,车上货物掉落砸伤张某头部导致其当场死亡。该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80万元。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驾驶员张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并且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后张某的家人将保险公司起诉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定,驾驶员张某虽然是车辆驾驶员,但发生事故的时候,已经离开驾驶室并停止操作车辆,将自己置于车体之外,所处空间发生了变化,应属于受害第三者。
同时,张某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停车卸货,该行为属于对机动车的使用过程,张某在使用机动车的过程中,被车上货物砸伤头部致死,符合“三责险”的保护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在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判处保险公司赔付张某家属52万余元的保险金。
律师说法: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根据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
本案中,张某离开驾驶室后下车去卸货,已经脱离了本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同时,张某是该车司机,装卸车上的货物也是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保险公司片面的将驾驶机动车理解成对机动车的使用是错误的,使用机动车应理解为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受害人是正确的。
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在卸货的过程中,由于车上的货物落下将站在车旁的司机当场砸死,那么该机动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不应该对死者赔偿呢?案件经过:2016年10月,张某驾驶货车将货物送至某货站停车卸货时,车上货物掉落砸伤张某头部导致其当场死亡。该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80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驾驶员张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并且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后张某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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