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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降薪、逼迫离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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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降薪、逼迫离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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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林律师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该权利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特别是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即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用人单位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劳动者应无条件服从”或“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有权调动或变更劳动者岗位”,但是该约定应属无效条款,因为调岗降薪是对劳动合同的根本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用人单位要调岗降薪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就属于违法。

  劳动者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被迫离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律师认为,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等都属于劳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采用调岗降薪、外派、安排进修等手段,恶意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属于擅自改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当然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万林律师建议:在发生用人单位逼迫劳动者离职的情形时,劳动者首先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岗位、原工资;

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者一定要保留好用人单位逼迫离职的相关证据,比如录音、邮件、公司盖章文件等,以便在发生争议后能够做到有理有据

 在劳动者确实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企业与劳动者就调整岗位或者降低工资协商不成时,企业可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日通知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企业想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滥用调整岗位降低工资的权利,迫使劳动者无法接受新的岗位或工资而辞职,笔者认为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基本案情】

 该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公司认为是小张先提出与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依法不应赔偿经济补偿金,因公司对小张的工资调整属于公司的用工管理权,故不应补发工资及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小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被迫提出,故最终支持了小张全部请求。

【律师析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小张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其主动提出还是被迫提出。因为这两种行为的不同认定在法律上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将得不到经济补偿金,但如果认定是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报酬及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调整薪酬或薪酬政策仍有个底线,即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的其他降低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来源:佛山万林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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