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 22 条的规定,临时管理规约是由建设单位单方面制定的,因为在物业还没有销售,没有为购买物业的小业主办理产权证之前,开发建设单位是唯一的产权人,是大业主。
因此,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但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当物业出售给业主后,小区入住率等符合法定条件,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且业主制定正式的管理规约后,该临时规约就失去效力。
《物业管理条例》第 23 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也就是说,物业买受人在与售房单位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时,合同中均对临时管理规约作了约定,是合同内容之一(有的作为合同的附件)。
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同于对临时管理规约的确认,其确认行为应视为对临时管理规约的认可,因此在业主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制定正式管理规约之前,业主对物业的使用及维护等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
业主若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造成物业损害或损害其他业主合法利益的,受侵害业主可以依据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业主认为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请求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因此,开发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求购房者签订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非“霸王条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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