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规定,城管在执法的时候,要遵守的规范包括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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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少2名执法人员到场执法,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2、口头询问,收集证据(特别是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必须收集证据)。3、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4、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6、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签章,当场交付当事人。7、收缴罚款。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开具省市财政体印制的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20元以下当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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