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
2009年12月6日,南京市司某某驾驶无证摩托车,与骑自行车的霍某某相撞,霍某某脑部受伤被送往市内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
2009年12月10日晚上24时霍某某突发左侧瞳孔放大,无光反射,查头颅CT,脑肿胀。一小时后行“双额开颅去骨瓣减压术”,术后患者神志昏迷反复发作癫痫。
后一直昏迷,并必肺部感染,深静脉血栓形成等,于2010年8月11日因全身重度营养不良和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2010年8月16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检结论为:霍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脑损伤后全身重度营养不良和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律师注:本案是典型的一果多因侵权损害案件,且不属于共同侵权,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明确各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份额。
) 医疗损害:2010年11月17日霍某某近亲属以市某三甲医院为被告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35000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鉴定,2011年5月24日鉴定报告分析意见:患者脑外伤病情进展引起脑水肿、癫痫而形成脑疝,经手术治疗效果不佳,术后呈植物状态并最终死亡。
医方对患者病情变化认识不足,观察病情不细致,治疗措施欠积极,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最终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2011年12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认为南京市某三甲医院对霍某某的病情变化重视不足,观察欠细致,对及时发现霍某某病情变化并早期采取干预措施存在不良影响,与霍某某最终死亡存在间接、将要因果关系。
在法院主持下,霍某某亲属与医院调解结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死者亲属支付医院所欠的360000万元医疗费用的同时,医院给予补偿360000元。
交通事故:2011年8月26日,霍某某亲属将司某某起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54545元,法院将南京市某三甲医院追加为被告。
霍某某亲属于2013年3月撤诉后又于6月再次起诉,在事实与理由中也陈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未对医院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作出认定。
一审庭审中,司某某提供了医院使用禁药及过期营养药品的证据,并提出将医院再次追加为被告。法院以医疗损害纠纷案已为秦淮区人民法院以调解结案,故不予追加医院为被告。
于九月作出判决司某某承担赔偿金额43万余元。司某某不服该判决委托刘汝军律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代理律师向当事人建议向审理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秦淮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当事人同意,遂向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2012)秦民调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同时,代理律师向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二审法院提出中止审理案件的请求。
二审法院法官得知上诉人向秦淮区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代理律师向法院陈述医院在医疗纠纷中应当承担的责任远远不止调解书的基础上,二审法院终于劝说受害人家属接受我方提出的调解方案,以赔偿对方8万元结案。
本案亮点:本案是复杂的民事侵权案件,涉及一果多因。如果不对医疗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调解书提出撤销之诉。那么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上诉很难获得较好的预期。
本案最后成功之处在于律师在分析案情后,理顺相关的法律关系,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有的放矢打破僵局。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医药费是由哪方进行垫付1、一般情况下,车方先行垫付的,待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可进行详细计算;伤者自行垫付,痊愈后根据法律规定理赔;车方和伤者协商垫付,待后期理赔时详细计算。如果出现双方都没有钱垫付医药费的情况,那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
交通事故受伤没住院怎么赔偿1、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伤者没有住院治疗的,一般应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2、如果对方为机动车且负有事故责任的,则因赔偿金额较小,可由对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全额进行赔偿。3、如果协商不成的,则伤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及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
1、交通事故受伤没住院的,也是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其中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只是不再计算住院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
交通事故受伤没住院一般赔偿这些费用: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交通事故受伤后未构成伤残能不能获得精神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人身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可以主张侵权人赔偿精神抚慰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属于人身受到伤害的权利主张人。由于目前我国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是以省为单位,各省都有自己的地方性规定,而我们江苏省在处理这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往往要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未构成伤残的一般不予支
律师回答:构成伤残的,必须进行鉴定。车祸事故之后,是否进行伤残程度法医鉴定,要看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受害人构成伤残,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因为残疾的确认和参加等级的确定,是确定参加赔偿金的前提条件,必须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反之,不存在伤残,不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则无需进行鉴定。
今天开庭的一个案子,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我代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庭审,庭审中原告主张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用,但是其相关的票据却非常杂乱,既有三甲医院的票据、诊断证明,又有好几家私人诊所的票据,也就是说,在事故发生后,原告去了多家医院就诊,费用不多,总共七千多块钱。 我认真审查了原告的证据后发现,被告在事故发生后首先去了三甲医院就诊,因其属于腰椎
交通事故受伤后能报医保吗交通事故受伤一般不可以报医保,都是由肇事者赔偿,很难在医保中报销,但如果肇事者不赔偿或者找不到肇事者,可以先行报销,也就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出院时如果伤者已经完全康复,则伤者不必要再做任何的索赔,如果伤者是致残或者出院以后仍没有康复的,可以继续要求肇事者索赔,对于致残伤者有相关的赔偿费用规定,对于在医院治疗未康复而出院的,仍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要求索赔护理费、误工费和营养费,具体索赔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索赔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
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员工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支付员工受伤治疗及休息期间的工资吗?「律师解答」关于上述咨询问题,我们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一、如果上述情形下员工受伤属于工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因工外出交通事故等),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通俗地说,员工因为
你好,一般交通事故受伤后受害人住院治疗的,经治疗康复后出院死亡的,一般是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按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我国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五年后,对他人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即不予追诉。如果有逃逸等情节的,十年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因逃逸而致人死亡,可能判处的刑罚超过十年有期徒刑的,则十五年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后是否判刑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后,依然需要判刑。因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已经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者依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可以索赔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医院费等。
车祸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统计暂行规定》第八条,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于事故发生7天以后死亡的,不列入死亡人数统计范围。交通事故的伤者在7天以后死亡的,虽然在统计上不作为重大交通事故统计,但对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交通事故出院后死亡时间的限制。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等责任a2驾驶证不会降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受害者(原告)承担主要责任,我方当事人(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车辆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后鉴定构成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每年抗癫痫药物2000元、颅骨修补费用10万元等。 出庭的答辩意见,其中针对出院后的护理费,我方的意见是出院后的护理期限20年过长,原告的年龄为40岁出头,健康状况尚可,生命体征稳定,应酌情暂定10年。 法院判决意见
1、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但没住院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不是只包括住院费的,还包括了医药费等费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项目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双方可首先就上述项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