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什么是自动离职

问题描述

什么是自动离职
1个回答

什么是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

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目前,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 

(1)《劳动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3)《劳动合同法》。

(4)《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

职工擅自离职、停薪留职期满不归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自动离职可否享受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待遇

离职与辞职没有本质的区别,从以前的规定看,一般是指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由于某些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用人单位供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要求,经批准后可办理离职手续,享受一次性的离职费待遇,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当然,有的也不发离职待遇。例如:归侨、侨眷职工因私获批准出境定居,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离职手续,并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离职补助费。

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但离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要求离职另谋职业问题的复函》规定,凡要求离职在城镇另谋职业的职工,经批准离职后,不发离职待遇。

辞职的职工,在1983年4月9日发布《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之前,是没有辞职生活补助费待遇的,此后的辞职费标准也低于离职费标准,即:家居城镇的职工,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工资;

回农村的,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这种辞职费也仅适用于原来的固定职工。

合同制职工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虽然从最初的规定看,离职是对干部而言,辞职是对工人而言,但从后来的规定看,界限越来越模糊。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这两种政策规定运用的越来越少了,然而有一部分职工仍需适用这两种政策。自动离职、擅自离职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

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

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职工擅自离职后企业惩罚其家属如何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企业制定规章,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限期调离、停发待遇、停止工作等惩罚性措施。

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问题

大家都在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