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梁-军,男,26岁。被告: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被告:陈*利,男,33岁。被告:李-岚,女,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主治医师。
第三人:陈-岩,女,26岁。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10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1994年5月28日开始共同生活,不久,第三人怀孕。
因怀孕前后曾患病大量服药,第三人认为可能影响胎儿健康,欲终止妊娠,但原告不同意,双方产生异议。1994年11月29日,第三人陈-岩到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住院,拟行引产手术以终止妊娠。
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由第三人之兄被告陈*利在医院的“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医院在进行各种常规检查后,于1994年12月5日由主治医师被告李-岚为第三人陈-岩注射药物引产,终止妊娠。
原告逐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诉称:第三人怀孕后欲终止妊娠,但本人不同意。1994年11月29日,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允许第三人之兄被告陈*利在“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并由该院医生被告李-岚为第三人实施引产手术,终止了第三人的妊娠。
三被告的行为剥夺了本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胎儿出生的权利,给本人造成身心伤害及经济损失。为此,要求三被告赔偿本人精神损害、经济损失共计277635。
49元,在各大新闻媒介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被告李-岚每年11月29日在天津寝园(存放、埋葬骨灰的地方)植树一棵,以表示对引产胎儿之歉意。
被告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辩称:医院按照第三人的意愿,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医疗活动,不存在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及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
有关医疗制度中没有引产手术必须有丈夫签字同意的规定。家属签字是为了向患者和家属解释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及意外等情况,让他们予以理解,以保护患者对病情的了解权。
因此,本院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陈*利辩称:其妹实施引产手术前,曾数次找原告,但原告躲避。为保护第三人的生命健康,才在第三人的“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本人并无过错。
被告李-岚辩称:自己按医疗程序为第三人实施引产手术,尽医生职责,并无过错。如有异议,应与其工作单位交涉。第三人述称:引产手术决定权在自己。
三被告均尽了职责和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婚后身体不适,经常服药,原告不闻不问,并指责、挑剔,引起矛盾。得知怀孕后,考虑优生,与原告商议终止妊娠,原告开始同意,但在其服用催产药后,原告反悔。
因身体不适,才到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住院,并恳求其兄签字,要求医生予以手术,终止妊娠。其兄也系家属,自己亦依法有不生育之自由。
「审判」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第三人对怀孕之胎儿有自行终止妊娠的权利。被告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及医生李-岚根据第三人的要求,为其实施引产手术终止妊娠,是履行正常的医疗职责,并无不当。
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医疗制度的法规中没有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由丈夫签字同意的规定,因此,被告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允许被告陈*利在第三人的“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及被告陈*利签字的行为没有过错,三被告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1995年11月27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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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会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一般合同约定的家具都给你他带走属于违约,可以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如果医院知道女孩未满18周岁且没有监护人同意签字就做流产手术的属于违规,可以追究医院责任。
一般都是当事人自行调查。如果夫妻尚在一处居住,可以让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完全防备时,发现对方存折或银行卡,将相关材料复印,或号码抄下。如果是在没办法,可以向法院申请查询。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
具体情况?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首先,要看你们当初劳动仲裁时候的仲裁书的内容,详细了解情况 其次,对于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事项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3.劳动争议事项涉及用人单位规
企业想合法的进行调岗调薪可以有如下的行为: 1、用人单位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调岗调薪制度。2、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协商后,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这样就是合法的。3、调岗调薪首先应以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为基础,按规定进行调岗调薪才能保证其合法性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转租合同是无效的,对出租人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该转租合同在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是有效的。承租人应当就其擅自转租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
通常来说,如果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劳动者可先与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若投诉不成可以选择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进行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调岗调薪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公司放长假属于合法行为,但放假期间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工资报酬。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为不合理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如因公司方面的原因,可以要求按照正常的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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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相信大家都不陌生,物业合同一种服务性合同,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物业合同中规定了物业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以便更好管理小区。那么业委会未经业主同意与物业签物业合同怎么办?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业委会未经业主同意与物业签物业合同怎么办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占用他人土地的,属于土地侵权的违法行为,应该由当地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劳动者与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会将社保转移出去。转移出去之后,如果劳动者找到新的单位,新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没有新的单位,则可以以灵活就业者的身份自行进行缴纳。法律依据:劳动者与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会将社保转移出去。转移出去之后,如果劳动者找到新的单位,新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没有新的单位,则可以以灵活就业者的身份自行进行缴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
跨省转移社保方法: 1、个人交身份证复印件到现参保单位。 2、现参保单位执该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社保领取社保中心银行帐号开户行等信息。 3、个人把当地社保帐号信息交到在原参保单位。 4、原参保单位执当地社保帐号信息到当地社保办理转出手续。所需材料:社保减少表、当地社保帐号信息(联系函、介绍信等其他形式)、还需要本人写的转往外地的申请。 5、当地社保会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汇寄到当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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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占用他人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同时可对其罚款。如果造成他人权利受损,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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