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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名下唯一住房,也可进行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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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名下唯一住房,也可进行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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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实践中,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或者说生活必须的居住用房一般不会进行拍卖,很多当事人也就会认为既然不能拍卖,那我的钱自然是要不回了,但当事人往往会忽略了一点,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那就可以对房屋进行拍卖。

沪高法执〔2018〕7号文中明确提出了对于“一套房”执行时的相关问题:

1、“一套房”执行时,“扣除的五至八年租金”具体年限如何确定?

答: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五至八年”的具体年限。

2、“一套房”执行时,房屋在上海的,所参照的“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中的“当地”如何确定?

答: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房屋在上海的,其中的“当地”是指被处分房屋所在的各区。

3、“一套房”执行时,所参照的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参照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及市场行情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充分评议,确定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4、“一套房”执行时,“扣除的五至八年租金”具体如何计算?

答: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计算租金时应当分别确定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人数、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及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计算公式为:租金(元)=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人数(人)×当地廉租住房保障人均面积(平方米/人)×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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