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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被拍卖了,法院不预留租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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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被拍卖了,法院不预留租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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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被拍卖,可以在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给被执行人,此举的目的是解决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被拍卖后的生活过渡问题。

第二种观点认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3款规定,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规定为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设定了相应的拍卖条件。从上述规定看,向被执行人给付五到八年租金,是拍卖其唯一住房的前提条件,其执行的唯一标准即是查明拍卖的房产是否为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被执行人处于服刑状态并不影响为其预留租金。

同时,从善意文明执行角度考虑,应当为其预留相应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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