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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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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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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认定

 

案例:2004年男方和女方恋爱同居,没有领取结婚证,2006年生育女儿,2012年女方与房地产公司签署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处房产,房屋预售合同及备案登记在女方名下,2014年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约定女儿由女方扶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

2018年女方购买的房产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属于女方单独所有,男方支付了部分房款。2019年由于男方被执行案件,该房产被法院查封,理由是该房产属于男方和女方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

女方提出执行异议。

对于女方同居期间购买的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具有公示公信力,对房屋产权的认定应以登记为准。

2012年女方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及备案登记在女方名下,2018年产证登记在女方名下,其物权设立与不动产权证一致,符合公示公信原则的规定,应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第二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同居当事人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分配的,应当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男女双方于2014年协商解除同居关系明确没有共同财产,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尽管男方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已经确定产权归女方独有,表明男方不是房产的共有人。

三、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是否具有非法的目的,2014年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2019年该房产被法院查封,协议签订的时间早于案件的执行,不存在男女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所以该房产虽然是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但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执行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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