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表现为因政治运动、计划生育等被用人单位除名、终止劳动关系的。这类案件的历史背景复杂,年代久远,政策性强,证据收集困难,处理难度较大,当事人工作难做,上访人员较多。
2、因社会转型、企业改制等引起的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或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创建的一大批中小国有企业效益越来越差,并逐渐倒闭,期间企业不得不大量减员,将一批批职工予以辞退、开除,后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这批职工为经济利益从而引发劳动争议。
这类案件涉及面广,人员多,容易引发集体上访。
3、《劳动法》出台后,劳动者对执行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而产生的劳动纠纷。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健全和普法教育的广泛开展,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对《劳动法》的执行和监督的力度也随之加大,劳动者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也不断增强,这类案件现在正在逐年增多,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并逐步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漫延。
4、《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而产生的劳动纠纷。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者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自身的随意性,不断寻找福利待遇更好的用人单位;或在用人单位不顺意就随意更换用人单位,而不顾原劳动合同的权力义务的约束。
另外劳动者为寻求自身劳务关系的稳定性,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时发生争议。这类案件涉及面广,人员多,甚至影响到用人单位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等,社会影响较大。
如前段时间发生的飞行员跳槽案。
5、因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这类案件不是很多,主要是在适用法律上、实体处理上争议较大,理解不一致。
6、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份区别对待,在人事、劳动部门登记时有的登记为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正式职工、临时用工等,引发劳动者争议;再如劳务派遣合同关系中引发的劳动争议。
这类案件社会关系较为复杂,在处理上难度大,处理不当难以让当事人服判息诉。
二、近几年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从近三年我院所审结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来看,这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从2006年的2件到2008年的20件,数量大幅度增加。随着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执法和监督管理力度的不断加大,这类案件的数量还会不断上升。
2、少数当事人难缠。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数当事人在明法析理的基础上都能服判息诉,但少数当事人固执已见,不到黄河心不死,一审、二审、再审,再不行就上访,特别是因历史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多是老上访户,不管法院如果公正处理,不达其目的,就是不服判。
3、判决的少,调解撤诉的案件多。多数案件当事人在明法析理基础上都能息诉,双方当事人能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调解撤诉。
如今年我院受理的20件案件中,已调解撤诉的就有17件,判决结案仅1件。
4、所受理的案件类型较多。过去所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多是因用人单位除名、辞退而发生的案件。现在有《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劳动合同的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因执行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提前退休等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有劳务派遣、竞业禁止发生的劳动争议。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因政治运动、计划生育等历史原因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这些劳动者现在正在大范围串连,随时上访。
5、劳动争议案件在处理时,社会关系复杂,行政干预较多,给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带来一定难度。
三、劳动争议案件多的原因
1、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严。由于执法不严,对于《劳动法》中的许多义务性规定因此形同虚设,义务得不到履行,自然使权利无法得到实现。
有的案例中,一些规模大的企业,劳动者虽工作10年以上,可用人单位就是不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直接将劳动者辞退,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中还有很多。
如电信、邮政部门没有讲清缘由将许多职工解除合同,移交劳务派遣单位。
2、用人单位缺乏监督。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力,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在现实中能够完全依照劳动法规定的要求执行的还相当有限,只是当劳动者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的才能够主张并最终可能获得应有劳动者权利,而绝大多数劳动者由于目前就业压力巨大,只要能够有工作,发工资养活自己便已心满意足,那里敢主张“权利”,而用人单位也是基于绝大多数劳动者这种心理,而不断压低劳动者待遇,剥夺劳动者各项权利。
因此,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工作,完善各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制度措施和相应的惩戒办法,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各项劳动者权利能够得以实现,才能有效减少劳动争议纠纷。
3、信访制度缺失。由于我国信访制度缺失,对那些缠访、滥访人员无相关制度约束,以致出现上访为大。导致部分劳动者无理取闹,动不动就去省进京上访,于是上级部门为息事宁人,要求基层起动司法救济程序,以求稳住当事人不上访,人为出现新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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