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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信号灯指示牌上有一个自行车的标识,是绿色的,我电动车就过马路了,结果被处罚了50元请问这样处罚合理吗?

问题描述

交通信号灯指示牌上有一个自行车的标识,是绿色的,我电动车就过马路了,结果被处罚了50元请问这样处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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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此外,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对于部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一般责任划分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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