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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问题描述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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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9条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末取得机动气助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存在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由”包括以出借、出租等多种方式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情形。

该行为的主观形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实际上要求行为人在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时,应当查明其是否特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未经查明而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即可构成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当然,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欺骗,使行为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则不构成违法行为。

这里规定的“驾驶”,是指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如果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但此人并没有驾驶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那么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不构成上述违法行为。

因此,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构成上述违法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取得该机动车的人构成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款的同时,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所谓“可以”,是指不一定必须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并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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