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最新规定——京建发[2017]206号
关智慧律师
2016年4月11日,我在博客上发表了《司法判决中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条件、依据、公房管理机关的职责及其与法院的关系》一文,通过搜集分析北京市关于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判决书,从中发现北京市的法官在审理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案件中对承租人资格的认定标准,即:
“原承租人死亡后,申请人如果想继续承租该公有住宅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在原承租人死亡时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
2、在原承租人去世前与原承租人在诉争公有住宅处共同并连续居住两年以上;
3、无其他住房;
4、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且有资格提出异议的家庭成员也应当符合前述三个条件。”
这是人民法院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总结出来的关于确定新承租人资格的判断标准,并不是北京市的公房管理机关在正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标准,所以,在现实生活中,直管公房的管理单位往往并不理会法院列出的1、2、3、4,在办理承租人变更时通常要求原承租人的所有近亲属或所有户口在公房中的人都要到现场签字确认同意将承租人变更为某人。
而这一条要求几乎是不可能满足的,所以许多公房承租人变更的事情就只好卡在那里。
现在,北京市的公房管理机关终于发布了正式的文件,确认了法院提出的确定新承租人资格的判断标准。这就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今年6月2日颁发的关于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的最新规定,京建发[2017]206号文。
今天,有一位朋友向我提供了这份文件的复印件。我把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摘录如下:
“一、我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二、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过程中,严禁办理直管公房分户手续,严禁新的承租人为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承租。
……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这就是北京市关于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最新规定。
公房承租人变更的规定有哪些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6、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
《民法典》第732条规定,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2、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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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2、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人社建字〔2020〕166号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延伸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发生工伤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该规定参考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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