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20〕166号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延伸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发生工伤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该规定参考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
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该条款在适用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我们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二是“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所以,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我们将加强研究,提出优化方案,条件成熟时配合立法部门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
在此之前,我们将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依现行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2日
北京市关于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最新规定——京建发[2017]206号关智慧律师2016年4月11日,我在博客上发表了《司法判决中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条件、依据、公房管理机关的职责及其与法院的关系》一文,通过搜集分析北京市关于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判决书,从中发现北京市的法官在审理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案件中对承租人资格的认定标准,即:“原承租人死亡后,申请人如果想继续承租该公有住宅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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