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2)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3)住房、医疗和工伤等保险费用
目前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统一,应查询各地有关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也就是说,当中的福利费没有规定计提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计提,年未再作调整。企业也可按旧准则的做法,自行计提福利费,在实际发生时列支,但到年未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仍有余额的,要冲回。
除此方法外,我们也可不计提福利费,实际工作中,在发生福利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月未时再作分录
借:费用成本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的扣除标准是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在实际应用中要看看是否超支。
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已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在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会计处理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范畴,企业发生的应付福利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因此,企业从2007年不再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2007年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综合以上政策分析,如果2007年内资企业在损益中实际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未达计税工资总额的14%的,可及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申报扣除,以充分享受税前扣除的益处。
如盈利甲企业,2007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计税工资总额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00万元,2006年末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20万元,该企业当年在损益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为80万元,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000万元的14%,即140万元申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2007年末应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为20+140-100=60万元,因企业从2007年不再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以计税工资的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超过实际在损益中列支的部分,会计不进行核算处理,企业只作备查登记,供税务部门核查。
甲企业原来以当年在损益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80万元计算税前扣除,现按140万元税前扣除,多计的税前扣除6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2007年还未结账的,调整当年相关会计凭证,调整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重新计算应交所得税,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8万元,贷“所得税”19.8万元;再将所得税科目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之后调整盈余公积,最后调整2007年度会计报表。
)
2、2007年已结账,按调整事项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应付福利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系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属调整事项,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8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9.8万元;之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并调整盈余公积,最后调整2007年度会计报表。
3、2008年处理。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所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2008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处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即,将进入当期损益中的职工福利费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如上述甲企业2007年末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6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2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1100万元,在计交企业所得税时,应以当年发生的120万元职工福利费,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60万元,再以60万元申报在税前扣除(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为1100×14%=1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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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医药费(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三)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四)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五)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以及内容一、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1、职工医药费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4、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5、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
工资总额有以下几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其他支付的工资。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如下:1、职工医药费;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4、集体福利的补贴;5、其他福利待遇。【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1、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之所以规定参照执行而非直接适用,主要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是生活消费而非生产经营消费。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从性质上讲属于生产消费,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之时,我国农村普遍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方面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的经济能力不高,另一方面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农用生
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包括哪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不仅包括过去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不论是新会计准则还是新所得税法对于工资、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均沿用了过去的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介绍如下:(一)工资总额范围工资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
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基数是应付工资总额的14%,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节日工资等。职工福利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
计提工资中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计提职工福利费并不减少工人的工资,而是将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计入企业的相关成本费用中。对于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法律依据:计提工资中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计提职工福利费并不减少工人的工资,而是将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计入企业的相关成本费用中。对于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法律依据:《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不仅包括过去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不论是新会计准则还是新所得税法对于工资、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均沿用了过去的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介绍如下: (一)工资总额范围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基本规定(一)《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在新《企业财务通则》实施之前,我国内资企业一直是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通过"应付福利费"列支核算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各项开支。财政部(92)财工字第574号《颁发〈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税前扣除时不是计提数而是实际发生的并且在14%范围之内的部分。 计提职工福利费 《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规定国有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原来工资总额的14%属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企业计提比例(会计处理应遵循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因此,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
福利费报销范围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
一、职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有哪些1、职工福利费包括拨交的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公费医疗经费等。是指用于增进职工物质利益,帮助职工及其家属解决某些特殊困难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所支付的费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
我国劳动法对此有明确说明,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内容如下。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1,职工医药费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4,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5,其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工会经费和福利费只能据实列支,不能提取。但有最高扣除比例。超过比例,要做纳税调整。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以上是我对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的解答。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
(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一、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1.原《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八条“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2007年出台的新《企业财务通则》并无具体规定。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
派遣员工的工资能否计入工资薪金基数计提职工福利费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
一、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条件有哪些1、企业向员工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时,福利待遇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