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普法:微信辞职属于书面告知
近日有小伙伴咨询我,想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主动离职,于是通过微信要求离职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之规定,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提出辞职属于使用书面形式提出的辞职。
同理,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关协商一致的部分,也可以视为书面合同。
购买到过期食品的维权方法:1.保留好证据材料,购物清单小票,食品包装袋,对过期食品拍照视频等。2.和商家协商要求赔偿,赔偿金额最多可要求10倍价款,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算。谈判时可列举法条《食品安全法》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
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严华律师15706845637加班工资是劳动争议中比较常见的争议点,法律规定也十分明确,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是,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打官司过程中,并没有这么简单那么容易获得加班费,有时主
【案例回顾】 刘甲和张乙是朋友。某日刘甲和张乙在微信上聊天时,提出向张乙借款20万元,承诺一个月后还款,张乙随后通过手机银行将20万元借款汇入刘甲账户。借款到期后,刘甲并未偿还借款,张乙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催要,刘甲先是和张乙商量缓两个月再还,后来干脆否认借款事实,拒约还款,张乙想向法院起诉,但不知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律师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2019年4月25日至26日,省法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济南市召开了全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会议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建筑工程或者经营权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个人挂靠经营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
劳动证据只有微信也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在提交微信证据时,应当注意保持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其他内容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同时如果涉及语音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等。 一、劳动证据只有微信怎么办 劳动证据只有微信也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只要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即可,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上载明该微信证据和证据来源。提醒您,在收集微信证据时应当注意: 1.善用
传统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案情介绍】老范是一家公司老板,小军曾是老范公司的员工,后离职创业,与老范成了合作关系,二人有商业往来。后来小军突然去世,小军妻子小红多次找老范讨债未果。2021年12月1日,小红到老范公司,未见到老范,便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后离开。次日,小红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发布如下内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证据。但在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完整性等方面有严格限制。搜集有用的微信证据,应当注意:(一)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二)注意微信内容的连续性;(三)微信语音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四)尽量搜集除了微信内容之外的其他相关证据来佐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
劳动仲裁只有微信证据,是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只要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即可,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上载明该微信证据和证据来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律师联系方式】15162430530(微信同号)【法律问题】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员工提前离职?答:若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时候解除。既然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了,用人单位自然可以要求员工离职。若未经协商一致的,此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自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之日起算
微信辞职是有效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法条中的“书面形式”,并不仅仅是以纸张作为载体的形式。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同时,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
不属于书面辞职,不符合书面辞职报告的认定条件,劳动者主动向单位提出辞职,需要提前30天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30天后才可以办理离职手续,要跟单位交接工作,结算自己的工资,转移社保关系和档案,还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
微信辞职是有效的,微信消息也属于书面形式,根据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书面形式,所以,员工通过微信提出辞职,属于使用书面形式提出,应予认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统计员工微信好友属于侵犯隐私权吗具体要看统计方式,如果单位直接查看员工微信,则属于侵犯,如果单位要求员工直接报数,则不算。《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
员工用微信辞职一般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
微信辞职是有效的,微信消息也属于书面形式,根据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书面形式,所以,员工通过微信提出辞职,属于使用书面形式提出,应予认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
微信辞职是有效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法条中的“书面形式”,并不仅仅是以纸张作为载体的形式。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同时,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
微信辞职一般来说是有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微信是数据电文的形式,也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并且劳动者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辞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