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每日普法-劳动争议】微信辞职属于书面告知

问题描述

【每日普法-劳动争议】微信辞职属于书面告知
1个回答

每日普法:微信辞职属于书面告知

       近日有小伙伴咨询我,想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主动离职,于是通过微信要求离职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之规定,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提出辞职属于使用书面形式提出的辞职。

       同理,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关协商一致的部分,也可以视为书面合同。

相关问题

大家都在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