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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被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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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被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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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被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前款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细则2.3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的限制。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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