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四”)正式发布,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由小编为您整理关于最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内容。
一、新出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共21条
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先后历经三次修改,其中2009年对保险法保险合同章做了较大改动。2009年10月、2013年6月、2015年11月,先后三次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四共21条,涉及明确保险标的转让、明确保险合同主体权利义务、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明确责任保险等四个方面的相关问题。
其中,司法解释四第3条作出补充性规定,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明确保险标的转让:
保险法司法解释规定,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明确保险合同主体权利义务:
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
在保险代位求偿权方面,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明确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基础。
同时,保险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保险人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当事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被保险人不同意的,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五、明确责任保险:
保险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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