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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文书文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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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文书文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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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一、技术规范(一)文书字体。法院名称用字,应当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当用1号大标宋体字;

案号、落款应当用3号仿宋体字。涉外文书应在法院名称前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视情与法院名称排列一行或两行。

(二)标点符号。一律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三)数字。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法院诉讼文书的特点,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1、用汉字表示的为:(1)法院诉讼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和判处的刑罚。(2)判决书、裁定书的签发日期或者当庭宣判的日期。

(3)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一起、一笔账、三个单位等。(4)数字作为词数构成定型的词、法院裁判文书文字标准词组、惯用语、缩略的语句。

(5)邻近的两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等,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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